【本報訊】17歲少年去年8.31在港鐵太子站列車內,疑遭警員從後揮棍扑後腦,翌月入稟區域法院追討受傷賠償。少年早前要求法庭頒令警方披露太子站內閉路電視片段,法官昨頒判詞指,港鐵稱案發列車無安裝閉路電視,法庭亦不清楚月台等其他片段是否相關,表明不會幫人「漁翁撒網」式蒐證,駁回少年申請,但批准警方查閱片段,以尋找有否與案相關影片。警方口供聲稱,持續追查仍未能確定涉事警務人員身份。
區院法官梁國安在判詞數處指,本案是簡單直接的人身傷亡申索,原告李家俊(譯音)稱案發在車廂內,要求查閱站內其他閉路電視片段的範圍顯然過闊。法庭認為只限車內拍到事發經過,及任何能協助鎖定施襲者身份及釐定賠償責任的片段,才算相關,法庭不會讓人「漁翁撒網」地尋找證據;惟港鐵稱案發列車無安裝閉路電視。
至於涉案警員身份,督察梁美寶(譯音)的誓章指,目前仍未能確定被指涉案的警務人員是誰,亦無資料可提供,並指警員若以警棍擊打第三者,一般正常情況會期望他在警察記事冊記下。她調查期間有翻閱現場警員的記事簿,「但我未能找到任何文件或紀錄,顯示任何警務人員有使用警棍打原告」。梁官在判詞指,在目前階段,督察說法應被視為結論性,無基礎再進一步追查。
判詞指,披露證據是與訟雙方的持續責任,若真的有上述相關片段,代表被告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應當在本案程序中披露,法官亦相信警方會披露合適文件。法官撤銷原告申請,但批准警方查閱港鐵早前提供的片段,以找出及披露任何相關片段。原告須支付被告是次訟費。
案件編號:DCPI3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