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次是首次有終院非常任法官辭職,但政府撤銷委任做法惹爭議。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行政長官就終院法官、非常任法官的委任或免職須徵得立法會同意。但政府昨刊憲指林鄭月娥是行使「放諸四海皆可用」的《釋義及通則條例》向施覺民撤銷委任。法律界人士對引用有關條例有不同意見,質疑林鄭做法是要迴避立法會質詢,故司法機構應釐清程序。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今次撤銷施覺民委任,林鄭引用「放諸四海皆可用」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42條所賦予的權力,毋須取得立會同意,梁質疑林鄭是為迴避議員質詢。他強調,即使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該條例也列明,「但若行使該權力或職責的人須在另一人的建議下,或須得到另一人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行使該權力或職責」。梁直言終院法官被撤銷委任非常罕見,司法機構應交代程序。
但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基本法》第88至90條只規定終院法官任免須徵得立會同意,《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也規定只有任免法官時才要徵得立會同意;《終院條例》第14條更列明,法官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特首而辭職,故施覺民辭職毋須獲立會同意。該法律界人士續指,今次是首次有終院非常任法官辭職,司法機構和政府應作出程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