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巴士司機因帶備士巴拿而一度被警方指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經常要帶備「開工架生」上班的多個從業員工會紛紛表示憂慮,認為案件荒謬,「拎緊佢需要用嘅工具都俾人拉,咁究竟我哋平時仲應唔應該返工?」本報統計去年6月至今年2月逾280宗涉及「帶有不同物品而被控」案件,發現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作非法用途完成審訊的個案中,撤控率達77.3%,反映濫告情況嚴重。有大律師亦指部份罪行檢控準則高,「如果檢控一開始睇得仔細啲,有啲案件係冇必要打」。
根據警方資料,去年6月9日反送中運動起至今年8月31日,共有326人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早前巴士司機執勤時背囊被搜出士巴拿,一度被警方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為由拘捕,引起市民關注。事實上,持有工具而有機會被控的控罪有三大類,分別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包括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管有工具意圖摧毀或毀壞財產。
本報分析去年6月至今年2月共288宗有關「帶有不同物品而被控」案件,發現146宗案件中,59宗與雷射筆有關,其次為伸縮棍或警棍、鐵鎚、摺刀及打火機。
按《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罪(下稱非法使用罪),亦是常見因攜帶工具而被控的罪名。有人曾因為攜帶5條索帶,被控非法使用罪。記者在尋得資料的89宗案件中,便有31宗與索帶有關,惟14宗已撤控。另有23宗與士巴拿有關、13宗與鐵鎚有關。而《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工具意圖摧毀或毀壞財產罪,被告較多攜帶的是噴漆(22宗)及鐵鎚(14宗)。
本報亦比較多項控罪的入罪率,發現企圖藏有攻擊性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結案的案件中,入罪率為62.8%。而有關「非法使用罪」44宗已結案的案件中,34宗撤控,撤控率達77.3%。
持有同一工具,有機會被控不同罪名,以記者統計所得,管有鐵鎚有機會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使用罪或管有工具意圖摧毀或毀壞財產。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黃俊嘉指情況常見,以不同罪名入罪取決於管有何種工具外,亦需視乎當時環境,「當刻發生乜事、有冇其他罪案發生、附近有冇人用緊相類似嘅工具去犯案。」
之外,非法使用罪追溯期只有半年,黃稱如果律政司沒有在事發後半年提控,便有機會轉為控告《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工具意圖摧毀或毀壞財產罪。
對於罪行撤控率高,黃俊嘉指若法庭要判處被告有罪,指控被告犯罪的證據必須為「不可抗拒」,認為檢控者「一開始有睇得仔細啲,咁可能有啲案件係冇必要打到最後」。
除了裝修工人平日開工需帶備可能淪為「攻擊性武器」的工具外,部份行業其實更高危。香港舞台藝術從業員工會主席Libby指,基本上除演員外,舞台藝術界從業員均需帶備工具上班,負責舞台燈光人員常帶備士巴拿及摺刀連鉗,方便調校燈光角度。至於佈景工作人員,因接觸到木工範疇,故身上會有鋸、電鑽及各類型鉗,更有噴漆及豬嘴等物品,為道具補色。不少人更經常一身黑衣上陣,方便舞台工作。
工會理事Teresa指,不少舞台從業員均帶備雷射筆,用作展示不同演員的「走位」,或是標記懸掛天花板的燈或音響設備以作調整。另一理事阿傑指不少舞台從業員以freelance(自由身)形式受聘,工作地點經常更改,會有自己常用的一套謀生「架生」,劇團及劇場亦不會提供工具,無可避免需帶着搵食工具「周街走」。
面對謀生工具分分鐘被指為武器,Libby指工會有提醒會員,到達工作地點才更換全黑衣服。由於會員大多在深夜下班,工會亦會向會員派發會員證,證明工具與工作有關,但這些措施只能「被動自保」,「警察係咪真係願意去相信你係一個舞台工作者呢?佢判唔判斷到呢?我哋唔清楚,惟有希望……即使判斷唔到喇、佢拉咗我哋喇,我哋都唔會被判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