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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網民今年元旦日發起遊行,遭警方腰斬,晚上示威者轉戰旺角堵路示威,其間有便衣警遇襲,警方事後拘捕四名青年並控以襲警罪。裁判官林子勤昨裁決,裁定兩名把風者罪成,另兩人罪脫。林官更指警員證供誇大,其中一人僅路經現場,被捕後即使表現合作,雙膝跪地,沒有掙扎,仍遭警方施以不合比例的武力,打至左面頰比右面大一倍,身體多處有瘀傷,結膜下出血。
四名被告依次為學生李俊賢(19歲)、食店經理李炳希(22歲)、食店經理利子恒(25歲)及地盤工鍾兆濠(20歲),首及第四被告獲判無罪。四人涉於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與一名蘇姓男子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何思駿。
便衣警何思駿當晚尾隨一群黑衣人,打算趁黑衣人進入後巷時拍照通知上司,卻遭發現,隨即拔足逃跑,一度亮出警棍,其後遭人拳打腳踢,其間捉着首被告,在同袍協助下制服他。
林子勤在裁決時指便衣警努力說出事發經過,惟他曾暈倒,記憶出現「斷片」,與影片比較,可見他的關鍵記憶出現錯漏。例如他稱出現堵路,但影片沒顯示堵路。他稱首被告戴着黑口罩,首被告實沒戴口罩;他起初稱捉着首被告膝蓋,但影片顯示他捉着首被告褲袋。林官認為上述都嚴重影響其證供的可靠性。
林官續稱,從影片可見,首被告被制服後表現合作,卻遭警員武力對待。當時首被告雙膝跪地,然後俯卧地上,被警員以警棍壓着頸,更有警員將毫無反抗的首被告頭部向後拉扯再撞向路面。首被告事後身體受嚴重傷害,雙手、左眼窩、臀部及大腿均有瘀傷,結膜下出血,左面頰比右面頰大一倍,左眼不能睜開。
有警員聆訊期間指首被告當時掙扎,搖動手腳,林官認為警員的證供誇大,與影片不符,未有說出事實,直指警方對首被告使用的武力不合比例。首被告解釋路過以為便衣警是賊人,才上前按着便衣警,林官接納首被告說法,裁定罪脫,但同意其動作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控方打算靠閉路電視影片,指施襲者包括第四被告,但林官認為片段不清晰。雖然四名證人在認人手續認出他,惟每人當時觀察過被告一至兩秒,屬「驚鴻一瞥」,認為他們的辨認不具質素,裁定第四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WKCC7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