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2017年威脅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揚言「我實搞你」,意圖使對方受驚,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男記者作供態度迴避,不誠實不可靠,不信他真心受驚;反覺得他事發時笑笑口,狀似輕視指罵。律政司昨在上訴限期最後一天,根據《裁判官條例》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律政司發言人昨回覆查詢稱,已就黎智英涉刑恐案的無罪裁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作進一步評論。
大律師陸偉雄稱,本港實行寧縱毋枉的司法制度,律政司若要對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只可針對法律觀點犯錯而提出上訴,「唔可以話原審法官唔信證人,就話法官犯錯」,因原審法官有絕對權限就案中的證據作出事實裁定。他解釋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上訴,主要是針對法律觀點,例如「法官錯誤應用法律原則,或有啲法律觀點需要釐清,咁就要交畀上級法院處理。」
現年72歲的黎智英,被控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六四祈禱會期間恐嚇事主X,揚言「你唔好咁近影我」、「我實搞你」、「我影咗你相」。控罪須證明黎的說話威脅傷害X,及有意圖令X受驚。
事主X於聆訊供稱,當晚他離遠拍攝黎,黎怒目盯着他,後來走近大聲以粗口罵他,出言恐嚇,態度兇狠;X自言害怕受襲,強作鎮定裝出笑容,安撫黎「放心」。當晚他向上司報告後報警,因擔心有財有勢的黎「有後着」,「即係搵人搞我,傷害我。」
惟裁判官鍾明新認為,X作供態度迴避及充滿戒心,往往不直接回答律師問題,接受辯方盤問時尤其明顯,既不誠實亦不可靠。裁判官不信X真心受驚,因X笑對黎兩三次連續指罵,又向現場同事謂「唉乜今日咁躁」,狀似輕視而非害怕。且X事發後繼續跟隨黎拍攝,有拍特寫鏡頭,剛剛受驚的人不會如此表現。
黎用「搞你」一詞,裁判官指可以有許多意思,黎也用「搞」來形容X騷擾他,故「搞你」不一定代表傷害X,信納黎只是衝口而出,有可能是盛怒下隨口說話,挑釁並非發生於事發當晚,而是源於黎與X之間多年來的磨擦,證據指X緊貼追訪黎,有時候有危險場面,亦可能有私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