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文員被指用雷射筆射向準備駛入警署的警車,令車上男警雙眼痛楚。女文員昨就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女警稱從被告手提袋內搜出雷射筆,進行一輪調查後才警誡被告。裁判官認為女警做法違反查問規則,對被告不公,將招認剔除。被告王海嵐(24 歲)否認去年8月30日在新葵芳花園管有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警員李偉權供稱,他乘警車準備轉入警署時,突有一綠色雷射筆光束從約40米對開射入警車,當中一秒射到他的雙眼,「我眨一眨眼,感覺澀澀哋」,並感到痛楚。其後再有雷射光射出,同袍下車截停被告及男友。辯方下載政府網站地圖指發出雷射光的位置與警車距離其實是75.3米,又指雷射光束是亂射,非射向警員方向,但警車上的警員對雷射光敏感才截停被告,李不同意。
女警呂曉妮稱在被告手袋搜出雷射筆,被告在查問時解釋與男友散步,警誡下稱「我都知照警察係唔啱,下次唔會」。辯方反對將被告招認呈堂,指被告與她在律師行任法律助理的男友一起,根本沒有招認,並指女警對被告爆粗,並沒警誡,而被告一早向女警稱胃痛不適,但女警沒安排她看醫生。女警一概否認,但稱當時不知被告男友是否身懷違禁品,決定有足夠證據才警誡。裁判官林子勤稱女警對被告有合理懷疑,卻不警誡被告,認為做法違反查問疑犯規則,對被告不公。林官裁定表證成立,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WKCC5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