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裁判官鄭紀航向庭上表現沒有悔意的被告給予寬厚對待,不但提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更准他保釋候判,有大律師認為做法仍在法理之內,認罪已有表面悔意,而有悔意只是服務令其中一個考慮元素,亦非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根據上訴庭的判例,一般判以社會服務令需符合六項條件,包括被告是首次犯罪,或犯罪紀錄「輕微」;來自背景穩定的家庭;有良好工作紀錄;正在受僱,或有實際機會將獲僱用;展示真誠悔意;表現重犯機會很低。此六項條件不一定必須齊備,也不是只有這六個因素可供考慮。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悔意並非判社會服務令的最重要考慮因素,即使有悔意也並非必然獲法庭判社會服務令,同樣地,法庭可能考慮被告的年紀而給更多比重。即使社服令報告作出正面建議,法庭也有權決定判其他刑罰,何況索取報告不代表一定判以報告的相關刑罰,裁判官必定會解釋,所有判刑考慮仍然是開放,避免造成被告對被判社服令抱合理期望。
陸指,本案被告認罪,可被視為有悔意,在庭上的表現可能出於情緒高漲,冷靜下來後或另有表述,不能因為庭上的表現和說話,否定他獲判社服令機會的權利。裁判官到時會參考感化官在報告的看法。
另一位大律師潘展平亦指,案中的被告81歲,賭博案底只屬輕微性質,他所犯控罪,判刑由罰款、社服令至緩刑和判監都有可能,雖然被告在庭上表現顯示沒有悔意,但裁判官鄭紀航選擇索取社服令報告,仍在判刑範圍內,程序上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