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案事主便衣警張金福稱被示威者追打而「爆咗粒痱滋」並痛了一星期,控方以此作為襲擊傷人檢控基礎。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因受襲而導致口腔內痱滋爆裂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單憑日常生活知識,痱滋若不及時處理亦會自然爆裂,情況實十分輕微,甚至可說是微不足道,指控方以較嚴重的襲擊傷人罪控告並無必要,也不符合客觀證據。
張金福早前供稱,當晚上司召他回警總部署防衞,並稱警總外群情洶湧,多人出手出腳,他被示威者一拳打往右邊嘴角,「咁啱我右邊有粒痱滋,所以打落去特別痛」。他稱痱滋「爆咗」,「原本冇咁大,之後嚴重咗,傷口擴大咗」,還說事後痛了一星期。
郭官在判詞指,片段見張沒攻擊別人意圖,即使他在夏慤道從後遭人試圖襲擊,也未有意圖轉身還擊,只是一直盡快向前跑,不時扭動身軀找尋前進空位,左閃右避前進;在敵眾我寡下,張絕不可能愚蠢至試圖攻擊被告或任何人,最終衝出重圍,成功沿扶手電梯逃到二樓平台。而被告岑曉麟供詞只利用張在擺脫示威者襲擊時意外撞倒一名女子的狀況,將襲擊意圖說成是防止罪行或保護他人甚至自衞,認為供詞削足適履、並不可信。
惟他同時指,當晚凌晨包圍警總人群已陸續散去,警員亦已清除警總一帶障礙物,張並非被包圍到無法往醫院驗傷或求診。而張選擇不求醫,多少反映其身體並未在受襲後有任何實際傷害,如瘀傷或腫痛,更遑論明顯裂傷甚至骨折。
郭官在判詞稱,同意辯方要求法庭在沒醫學證據佐證下,不應接納張確實受身體傷害的說法,並指張作證時,對口腔內痱滋是否真的因被告出拳以致即時爆裂,明顯並非十分肯定。縱使呈堂照片可見他口腔內的確出現傷口,但由於照片並非在受傷當晚返回警署即時拍攝,而是事後一至兩天才拍,法庭不能確定當中的因果關係。
郭官坦言,本案沒醫學專家證據,但很多時痱滋若不及時處理,也很容易自然爆裂。郭官認為控方在此情況下,仍選擇對被告提出檢控《侵害人身罪條例》中較嚴重的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並無必要,裁定「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元素未能被充份證實,但裁定較輕的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