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爆發警民衝突,一名女社工當晚在荃灣因叫口號,被女督察要求出示身份證,社工在一分鐘內拿身份證握在手,並要求督察展示委任證,但督察拒絕,更拘控社工阻差辦公及交替的未能出示身份證罪名。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指社工在43秒內取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裁定兩罪皆不成立。至於督察自言當時身穿軍裝,被告仍要求看委任證是不合理,裁判官指根據《警察通例》,穿制服並非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
被告林曉樺(22歲)脫罪後在庭外表示開心,認為是公義結果,希望要面對審訊的手足支持下去。裁判官黃雅茵拒絕接納女督察梁敏儀的證供,質疑其說法不合理,督察稱注意不到被告已拿出身份證,但片段顯示被告在短時間內已從身後拿出銀包,亦拍到被告手執身份證揮動,督察當時近距離接觸被告,實有充足機會取去身份證查看。
黃官指《警察通例》僅列明三種可拒絕出示委任證的情況,包括情況不容許、 出示會影響行動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要求不合理,而身穿制服並非拒絕理由,其他警員亦有出示委任證並獲被告確認「OK,你出咗(證)」。
督察等待被告拿身份證期間,並無影響警方控制現場的行動,被告被指大聲說話亦只是重複個人要求,不能算阻撓督察工作。黃官認為被告行為沒有自招嫌疑,下令辯方可取訟費。
案件編號:WKCC348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