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林鄭下台」男子刑毀囚三周

噴「林鄭下台」男子刑毀囚三周

【本報訊】送貨員因不滿逃犯條例修訂及政府施政,10個月內分別在特首辦外牆潑黑墨,及在其他政府公物噴上「林鄭下台,赤娥禍港」及「平反六四」等字眼,早前承認六項刑事毀壞罪。主任裁判官錢禮指控罪嚴重,直指被告不能以對政府不滿作為犯案藉口,判監三周。

官指不能以不滿政府作藉口

被告李仲賢(53歲)早前認罪。辯方昨求情時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需照顧年邁母親,若判監會令他的生計陷入困境,而被告犯案沒對涉案建築物造成永久性破壞,且已還柙14天,相信已得到教訓。但裁判官認為被告不能以對政府不滿作犯案藉口。控方要求被告賠償25,557 元,惟裁判官認為可留待民事法庭處理,未有頒令。

六項刑事損壞罪發生於去年5月19日至今年3月30日間,被告分別在西邊街行人天橋隔音屏障噴上「平反六四」;於添馬公園觀景台牆壁上噴上「林鄭下台」;於大埔山塘路配電箱噴上「林鄭下台」;於馬鞍山海濱長廊、水務署及康文署的圍欄及磚牆噴上紅色「林鄭下台」;於馬鞍山一條燈柱寫上「林鄭下台,赤娥禍港」,另有一次則於特首辦外牆潑墨及留下玻璃碎。

警方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於4月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且政府施政表現差劣,故塗鴉以表達憤怒及不滿。

案件編號:ESCC18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