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夫愚婦 - 古德明

愚夫愚婦 - 古德明

肺炎瘟疫病毒全港檢驗期間,有小民在香港電臺自由風節目中說:「我當然參與檢驗,盡公民責任嘛!」香港真不少愚夫愚婦。

香港小民自稱「公民」者,應先讀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一條說:「各民族都有自決權利,即可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發展其經濟、社會、文化。」第十九條說:「公民應有暢所欲言權利。」第二十一條說:「公民和平集會權利應獲尊重。」第二十五條說:「公民應一律有投票及獲選權利,以平等普選及不記名投票方式,參與定期籌辦的真正選舉。」在香港,《公約》第一條觸犯「分裂國家」罪,第十九條或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憎恨政權」等罪,第二十一條十九不會獲得公安局的「不反對通知書」,除非是集會唱紅歌;第二十五條更違反「功能組別選舉」、「非愛國愛黨不得獲選」、「選舉隨時可以廢除」等規定。

又《公約》第七條說:「酷刑以及兇殘、不人道、損尊嚴的對待或懲罰,均不得施於公民。」第二十六條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然則港人真可自稱為「公民」麼?看看過去一年香港公安局與律政司所作所為罷。

「公民」或citizenship這個觀念,是「西方玩意」,所以,我黨從來沒有批准實施《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北京有個獃子叫許志永,二零一二年鼓吹「新公民運動」,即被重判入獄四年,或可作香港那些愚夫愚婦之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