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聽到「依法」兩字,就想起《警訊》名句:「騙徒行騙手法層出不窮」。
「依法」很動聽,很多人酷愛規矩;在一向無法無天的國度,今時今日「有法可依」,會感動流涕,正常。
特區權貴的標準官話,謂國安法不會影響市民日常,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各種自由,「依法享有」四字,蠱惑。
關鍵不在依不依法,而是究竟依甚麼法,若是依循惡法、嚴刑峻法,把武器裝扮成法律,以法律唬嚇自由、「依法享有」等同「依法受限」、等同「一把刀放在你頭上」。
法律條文是死的,關鍵更在,是誰來制訂這些法律,誰來決定執不執法,誰去啟動檢不檢控,法官判案司法是否獨立,各種程序是否公正公開;也就是,公檢法系統誰來控制?
若然從立法、執法、檢控、判決,都沒有制衡,都是你的人,都是你操弄,無論你有幾「依法」,都是人治,都屬專制;所謂依法,盡是權術。
香港立法會被架空,香港警察公安化,檢控機關一人獨大,法官判案逆我者遭舉報。一眾特區黨衞兵推崇國安法,常謂內地法制的原則與保障人權方面與香港「一致」;所謂一致,原來是香港靠攏內地,水乳交融,合流一致。12港人涉偷渡被中國海警抓捕後的遭遇,正是內地法制照妖鏡。
無了期羈押—香港法例,警方只能扣押48小時,不起訴就要釋放或保釋,上庭之後則由法官決定能否保釋候審。祖國法律,公安系統享無限酌情權。只要一聲案情嚴重,已可拘留37日,之後可轉監視居住;若是批准逮捕,可繼續羈押,法例雖然明文調查候審期限,但又有眾多情況可以延長,依法地鑽空子。過往例子,甚至可以釋放疑犯,以其他罪名重新羈押,走過程序,無限輪迴。十一國慶日前,正是投奔怒海12人的37日拘留期限,且看公安機關如何「依法」辦事。
律師家屬不得見—漫長的拘留,家屬不得見,委派律師亦被留難遭拒門外,涉案人如墜黑洞,音訊全無。受家屬委託的律師,甚至受強力部門關心勸退,叫他們不要多事,不要向記者講話。當事人與外界斷絕連繫,又不明白自己的法律權益,心神脆弱,容易招供悔罪。所謂陽光司法,公平審訊,亦無從說起。
安插罪名悉隨尊便—12人偷渡失敗被捕,內地的偷越國(邊)境罪,最高刑罰是一年徒刑,過往「洗頭艇」普及之時,偷渡根本無王管。若論眾人棄保潛逃前在港所涉罪行,只有一人涉國家安全案件,其餘疑犯所涉行為不見得情節嚴重,最少可得香港法庭保釋候審,但堂堂代表國家的發言人華春瑩,上綱上線,安插罪名,謂眾人「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邏輯很簡單:你不順從就是罪,你不滿意就是分裂國家,而一切總是「依法」的。
在香港,縱使公檢法系統淪陷,殘留的制度下,法庭審訊仍然公開,被告可以聘請自己信任的律師辯護,扣押期間仍可與外界通訊,議員與太平紳士可以探望。在內地,陷獄者在「陽光司法」中人間蒸發,家屬公開哭訴指控要無比勇氣,既憂慮被關押的親屬遭報復遭酷刑遭加監,每點藥物每封書信都要乞求;強大國家機器下,沒有抗辯機會,更可能成為外交角力的人質。
風高浪急,香港人瞥見「依法」的騙術,預視合流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