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藏武器案】
【本報訊】警方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去年10月30日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大批市民上街抗議,警方驅散群眾時截停一名23歲男侍應,事後控告他參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負責拘捕的警員日前供稱被告掙扎及逃跑,惟辯方找到的現場片段看不到被告有掙扎,直指警員「講大話」。裁判官昨指警員供稱由目視被告至拘捕他的情節,均與現場片段不符,拒接納其說法,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王證瑜昨裁決指,警員陳樂軒(圖)供述由目視至拘捕被告的情節,均與現場片段不符,反之被告被捕時沒有掙扎或逃走,而是與警員一同步行;拘捕地點亦非示威現場,兩者相距80米以上,加上被告並無佩戴手套及口罩等物品在身上,認為未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裁定兩罪不成立。
被告陳戩曄(23歲)早前已承認餘下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昨被判罰款500元。辯方就罪脫的控罪申請訟費,王官認為被告攜帶手套、口罩、雷射筆等屬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被辯方直斥「講大話」的警員陳樂軒在案件前日開審時供稱,堵路示威者拒應警方警告離開後,他從防線跑出追向人群,從後捉被告的手並拉扯其衣服,被告掙扎及逃跑,由同袍制服。但辯方播放的現場影片顯示,警員與被告實是面對面接觸,被告亦沒有掙扎,只向警員說:「喂,街坊喎!乜事啊𠵱家?」警員看片後仍否認與被告面對面接觸,並改口稱被告「個身左右搖擺」,但亦同意影片拍不到被告身體左右擺動。
案件編號:TMCC6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