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隻動物墜樓案,十八死十二傷,死去的又死因無可疑?不是,這次有警察連同愛協人員共同辦案,由警方找到懷疑涉案地點,在該住宅內,墜樓動物有關飼養用具糧食俱在,有了環境證據,然後,墜樓案情急轉直下,涉案單位兩男子在律師陪同下主動到警署投案。
這二月份的案件,辦了半年,律政司忽然一句到尾表示:「整體證據未能達致定罪,故此決定不就案件提出檢控。」其實如此殘酷的集體死亡案件,哪有兩男子自動投案那麼便宜的事。
帶着律師去警署,當初就不會有什麼好事。找律師,要不就幫他們認罪,然後出示一些醫生紙,證明二人一起患上某種疾病,預備跟檢控方是協商減刑。
不然,就是否認是他們幹的好事、種下的惡業。如何否認?大概不離借給過別人,當時他們不在家,諸如此類。只想不到二人是使用保持緘默權;這個,我們沒有看過港警把人當澳門賽狗的電兔辦,也看過大量警匪片、檢調探案電視劇。
刑警怎麼兇他誘他,嫌犯保持緘默權,也拿他沒法,這確是實情。有消息透露,律政司考慮到沒有目擊證人,閉路電視沒拍到動物墜下情況,全案只有環境證據,但該等用具沒涉案動物的生物組織。連科學採證單位都出動了,動物收屍後沒急速火化,果然有認真在辦案。怎麼會沒有生物組織?很簡單,嫌兇可能早警方上門一步,自己早處理掉了。對,這的確比較難有把握成功起訴。
以上只是假設警方有盡力撬開嫌兇的嘴巴,而顯得不起訴合理——如果是貓貓狗狗的話。如果是人呢?三十個人涉嫌在同一單位遭人掉下去,會因為判斷成功入罪機會偏低,就如此輕輕放過了嗎?不會吧。
很難說,因人而異。
最近遭法官駁斥檢控方證人證據證物不足案例也有很多。身藏螢光筆涉嫌管有危險物品的,告!在警察趕人時一起仆倒,涉嫌襲警或阻差辦公,告!穿白衣的話,律政司可像三十條貓狗的命,不建議起訴。許智峯屢次提出私人刑事起訴,律政司司長更親自出手要求撤案,告不得!黎智英對長期跟蹤他的,說了一兩句話,涉嫌恐嚇,偏偏該名記者受恐嚇後不但沒有受驚,繼續從事本行,律政司司長更力排眾議堅持到底,告吿!
所以說,大家都是動物,各有不同的命。如果律政司司長有養寵物,會不會跳出來指令一定要起訴到底,哪怕成功機會偏低呢?她本人暫時也是被豢養的寵物,兔死狐悲,要慎防用完即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