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證被告自願招認 官拒口供呈堂

未證被告自願招認 官拒口供呈堂

【藏雷射筆氣槍案】

【本報訊】警方去年12月在沙田好運中心截查一名無業男,聲稱在其背包內搜出雷射筆及內有鋼珠的氣槍。涉案男子被拘控,案件昨開審。辯方反對將被告的招認口供呈堂,直指曾有女警恐嚇他謂「堅持話冇就坐10年啦」,所謂招認實情是警員將自己調查所得綜合寫出,然後要求被告簽署。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最終裁定控方不能將被告的招認口供呈堂。

被告諸啟邦(23歲)被控管有仿製火器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警員何釗華供稱,去年12月10日約下午1時半,他與同袍在沙田好運中心三樓平台巡查。其間被告迎面而來,四處張望,右手按着風褸袋。何見狀遂上前截查被告,並搜出涉案物品。

被告:女警恐嚇坐10年

何續指,被告在查問下承認上月曾用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被問到氣槍來歷,被告答:「幾年前喺旺角槍舖買,𠵱家入面有14粒直徑3.5mm嘅鋼珠。」警員最終拘捕並警誡被告。何自言將被告的招認內容即時抄在記事冊內,而他與同袍從未威嚇、攻擊或毆打被告,亦從未誘使或哄騙被告招認。

辯方盤問時稱,實情是何向被告指出記得他曾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另外,被告根本沒提及鋼珠數量及直徑,實情是何拆除氣槍彈匣後目測鋼珠直徑數字,鋼珠直徑實際為6毫米。何不同意辯方指控。被告出庭供稱,補錄口供時,有女警突然入房向他稱:「你一定係收咗錢出嚟做嘢。」被告當場否認,女警再指:「堅持話冇就坐10年啦。」最終被告在何不斷催促下,沒看清口供內容便簽署。

溫官最終裁定不能排除被告所言或屬實,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必然是自願招供,裁定控方不能將被告的招認口供呈堂。案件表證成立,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 :STCC44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