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三權分立要天天講(盧峯)

蘋論:三權分立要天天講(盧峯)

在北京全力驅動下,整個特區政府包括建制派重要人物不斷為「沒有三權分立論」護航。姓鄭的律政司司長寫了長文說糾纏於「三權分立」幾個字不必要,強調三權分立概念不適用於香港,不該隨意使用以免使人誤解。向來唯唯諾諾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也配合加一嘴,高調說香港不管是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沒有三權分立這回事,特區政府及中央主管港澳事務機構因此有需要澄清以免混淆。

林鄭為擴權 罔顧歷史與現實

最不遺餘力否定香港存在「三權分立」的要數林鄭。前幾天她再次公開否定三權分立論,還說多天爭論已令不存在三權分立的真理越辯越明。林鄭如此賣力否定三權分立其實不奇怪,畢竟她是廢除有關憲制安排的最大得益者。自此以後,林鄭可以名正言順自居香港特區核心。權勢凌駕立法、司法體系,隨時要求全港市民聽她話跟她走。

然而,林鄭及特區政府高層再三否定三權分立也不過是在「指鹿為馬」,不過是在以納粹式的宣傳手法「謊言說百次變成真理」混淆視聽;實際上改變不了事實,也扭轉不了市民的認知與想法。

香港不是主權獨立的地區,也不是獨立政治實體;但三權分立的憲制框架並不僅限於主權國家或地區,任何實行法治而非專權專政的地方實質上都是以三權分立(多權分立)為基本原則(有法學家還把新聞媒體視為制衡監察其他權力機關的第四權)。事實上權力機關各有專屬職權,互不從屬及互相制衡是三權分立的精髓,而把個別官員或行政機關權力凌駕其他架構之上並要求他們配合實質上是在搞權力集中制,是在向專權體制邁進。這不但跟多元、開放的香港社會有極大矛盾,更完全不符合基本法的條文以及立法原意。

制訂基本法作為香港小憲法背後有很多考慮,當中最重要的是原政協副主席、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安子介先生提出的「港法治港」原則。所謂「港法治港」就是要避免出現像內地般的人治,就是要把回歸前英式法律體制及原則包括權力分立及互相制衡概念保留下來,以作為香港憲制秩序基礎。只要明白這樣的歷史因由,就知道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不讓個別官員凌駕法律法制之上是起草香港小憲法的指導思想。林鄭等居然異口同聲否定三權或權力分立原則,她們要不是出於無知就是為了擴大個人權力而罔顧歷史與現實。

扭黑為白 肆意推行國家任務

再看整部基本法的佈局及實質條文,不同權力機關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至地區組織都有專門章節說明它們的組成、職能、權責,沒有半點混淆或含糊。草委們在訂立條文時還小心翼翼界定清楚各個權力機關不同的權責,例如立法機關可以在某些條件下動議彈劾特首,例如司法機關有權在具體審訊時解釋基本法,動用違憲審查權……等。其他次一級的權力機構如審計署的權責同樣有特定條文交代,不會令人感到它的權限含糊不清。

從這樣的佈局可以看到,基本法在起草時雖沒有把「三權分立」四個字直接變成條文,但權力機關互相制衡,不讓某官員、某機構權力獨大或有凌駕性的考慮清晰可見,不容否定。至於所謂三權配合在基本法的條文及立法原意中更是絲毫不見,因為相關條文強調的其實是各司其職,是恰當的行使各自的專屬權力,形成互不統屬又互相制衡的平衡機制。這不正正是三權分立的體現嗎?林鄭及特區高官們怎麼硬要扭黑為白,把基本法的條文與立法原意置之不理呢?

也許,最有可能的解釋是要林鄭等想透過否定「三權分立」為擴權鋪路,令她及政府大權獨攬,可以肆意推行她及北京心中的鴻圖大計。可林鄭三年來把香港弄得民怨沸騰,秩序大亂;若把更多權力放在她手上,帶來的只會是更大的禍害,更深的民怨。為了防止林鄭加深人禍,我們不但要堅持三權分立原則,還得天天講,年年講!

盧峯

周一至周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