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了21天,12名被中國拘留者的家屬盡量低調、不張揚,以免在中共手中的人質陷入更淒慘的處境。他們按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委託大陸律師參與,首先是去見被拘留者,以了解他們的狀況。因為音訊全無,不知生死,日夜牽掛。但照足中國法律去做,大陸律師仍然被阻撓、被拒絕與當事人會見,甚至被其註冊地的國保要求退出代理本案,否則嚴重影響他的職業生涯,又指案件十分敏感,涉及港區國安法,要求律師不再接受媒體採訪。家屬與中國及香港的有關部門聯絡,都被推來推去,在「最壞的情況不敢想像」的情況下,迫於無奈,在前天召開記者會,在一片飲泣聲中公開提出他們的四項卑微要求:一、拒絕官方委派律師,讓家屬委託的律師見被拘留者;二、向被拘留者提供有需要的藥物;三、准許被拘留者致電家屬;四、要求將12港人接回香港。
家屬不敢提出更根本的問題,就是他們究竟在中國犯了甚麼罪。中國指這12人涉嫌違反《刑法》第322條即「偷越國(邊)境」被捕,他們是偷越了香港邊境還是中國邊境?若是香港邊境按一國兩制要交香港特區處理,而他們根本沒有意圖進入中國邊境又何來偷越中國邊境?中國海上執法是否在離中國海岸12海里之外的公海?12人中只有一人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即使如此,按國安法若要移交大陸審理也有一定程序,怎麼可以這樣直接在大陸審理?
這件事讓人們看到,「兩制」中的司法體系之不同,不是普通法與成文法的區別,而是有法律和沒有法律的區別。現在家屬和他們委託的大陸律師所提出來的訴求,都按中國法律規定而提出。事件的發展告訴我們,在一切都是政治掛帥、都是權力考量的體系中,法律只是一種裝扮,沒有實際意義。
中國不接受家屬委託的律師,要官派律師,原因就是找不到12人在大陸犯法的理據,而原先提出的「偷越國(邊)境」的罪名按刑法規定最高刑罰是囚一年。倘若政治需要是把香港人視為敵人,那就必須乘機對香港人特別年輕人作出極強恐嚇,要他們在官派律師又逼又哄之下,承認其他可囚更久的罪名,比如揚言會以「組織偷越國(邊)境」罪判終身,或昨天嗌交部發言人說他們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中共說出「組織偷渡」的罪名,卻提醒人們在這次「偷越國(邊)境」的案件中,偏偏沒有說有「艇家」或蛇頭被捕。因此,不排除是強力部門「裝彈弓」的行動。若公開審訊,被告一定會說出被誘上船經過,鬼頭仔及幕後身份於焉暴露。至於說將香港分裂出去,12人坐船離開香港實在很難與企圖把香港分裂出去搭上任何關係。
即使從12人被扣押至今的事態,已足可驗證去年反送中時,親中派說甚麼中國司法獨立,正推行陽光司法等等有多荒謬;也足可驗證香港去年有如此廣泛的市民投入反送中,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從林鄭和保安局等部門的冷待事件甚至要配合大陸的姿態,就可以知道這政權根本就是與香港市民為敵。可悲的是,現時家屬甚至香港多數人的願望是這12人能夠完好地返回香港,而即使這個「最好」的結果實現,等待這些大好青年的,仍然會是不公的司法審訊和監禁。思之令人黯然神傷。
這個世界,也許不存在不同政治體制的選擇,不同文化的衝突也不那麼重要,人類最大的衝突和抗鬥是:真實與謊言,高尚與卑鄙,美好與醜惡,文明與野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