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引起憎恨? - 吳靄儀

誰在引起憎恨? - 吳靄儀

「快必」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意圖引起對特區政府的憎恨,按照警方表列所示,涉及的「煽動文字」絕大部份是反修例抗爭以來,無數示威者經常叫喊的口號,如果這也足以入罪,那麼誰能倖免?恐怕全港牢房爆滿也容納不下。更甚者,如果這些口號也觸犯法例,也能招致拘禁,那麼香港特區還有沒有言論自由?

當然,一有人提出「言論自由」四字,政府就會條件反射,彈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但「並非絕對」,不是隨意禁制不受歡迎的言論的通行證。人權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開宗明義,包括會引起反感的言論。如果任由政府批劃哪些引起反感的抨擊政府的言論犯法、哪些不犯法,那麼言論自由就一錢不值了。

今次譚得志,上回鄭麗琼,都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早已為民主社會唾棄廢除的殖民地法例。甚至特區政府17年前提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也承認了不能原封保留,只有在涉及煽動他人採取暴力行為的情況下方可入罪。為何當年的特區政府不需要這項殖民地法例保護,到了今天反而有此需要?是言論自由倒退?還是政府倒退,退到百多年前管治手法為當地人民憎恨的殖民地政府那樣,需要有這種法例震懾人民?現代文明的政府都不會害怕像警方引述譚得志所發表的文字;言之有理則應聽從,言不成理,應解釋則解釋,反駁則反駁,或者不予置評也可,採用嚴刑峻法作為壓迫異見者的手段,其結果就是引起更大的反感和憎恨。

林鄭的言行嘴臉、警隊的暴力專橫,引起了無數普通市民的厭惡和憎恨;但她/他們無罪,倒是對這種言行做法表示憤怒厭惡反而有罪,而且罪大惡極,公眾能不大感不平嗎?不平則鳴,以言入罪,該等行為不就是煽動公眾對政府更加憎恨嗎?煽動者不就是政府自己嗎?

辯稱「以言入罪」未必違反人權,所以以發表煽動文字控告人就有問題,是指鹿為馬的又一例子。法律原則公眾甚清楚,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例或政策,第一須得受限制的範圍有明確定義,第二須得有正當目標,第三該等限制須得針對目標的合理措施,第四施加的限制為有必要,整體上在對個人權利的限制與保護公眾利益之間,代價與回報合乎比例,不然就是違法。煽動種族仇恨的嚴重行為過得了關,律政司司長以煽動罪圖消滅政府不願聽的聲音就過得了關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