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引致憎恨或藐視政府」以及「民間人士不滿」,非常不滿,這問題值得一追再追。
這法例過時過生鏽鐵,毋庸置疑,須知鐵通能打死人而逍遙法外,過時生鏽鐵打傷更有機會細菌感染。聽警司講,不用聽,只用看就夠慌;聽幾位著名法律學者加上大狀講,則越聽越混亂。
兩位都指出有違言論自由,陳文敏說煽動罪範圍太廣,當然,廣莫廣於民間,只比世間窄一點點,正常合理的政府根本不會以「發表煽動罪」作出拘捕,可惜教授又認為「現時政府做法不能以常理推測」,擔心香港步入「警察時代」。問題來了,教授這句話將會引起大量市民拍案叫好,進而恨政府不該,從前文後理看來,「正常合理」四字含諷刺意味,本來如實表達個人意見,會不會帶有煽動意味?
張達明教授說相關條文必須達到「足夠的清晰度」,有一定合理性才不會叫市民誤墮法網。又質疑當局「似乎只是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糟糕,教授又說過警方和律政司近年的檢控手法使他相當陌生,擔心香港變成「極權社會」。兩位提到「警察時代」、「極權社會」,雖然只表示擔心,可惜擔心不是擋箭牌,已足夠讓民間人士化悲憤為力量。因為聽說過當極權變為事實,抗爭就是義務;當警察社會統治民間,害怕走避就是本能。好危險啊,兩位教授以後言論要不要小心點,重點是不要得罪警方啊。
好在又有湯家驊大狀出來安定民心,表示想入罪,除了要律政司同意,還要多於一個證人舉證才能成立;哦,原來又係律政司,多於一個證人,湯生也是人,何君堯大波man也是人,如此看來,要做人也不容易,容易的是煽動仇恨,因為言論合理與否,要看發言人有沒有道理,算不算煽動,就看政府的量度了。試問量度又如何量度?
湯生個人覺得尺度真的不難掌握,「製造仇恨」和一般言論「鬧得狠」,兩者之間有分別,一個是後果,一個是行為,怎分別?「呢啲其實係普通理解就可以,任何人都會知道、法官都會知道點樣算係引起憎恨 。」 因為湯生指點的生路是:「叫林鄭下台係咪仇恨就未必。」慘,我可能不是任何人,寫過首歌叫《或許、未必、不過》,即係講咩呢?咪等於「我可能未必不會愛你」囉。法例如感情撲朔,如愛恨交纏,普通人若不知分寸,就交給會知道點先算引起憎恨的法官,唔係審死官,就係玩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