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再有攜帶雷射筆被控管有武器案件脫罪。去年11月2日中環有示威,17歲學生當晚被防暴警追捕,搜出雷射筆和噴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案件昨審訊,裁判官何俊堯認為警員證供不可靠,例如未能交代追截細節、為何選擇追捕犯法機會相對細的被告等等,排除其證供後,未能證明被告意圖把物品作非法用途,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無罪。
姓黃被告被指在中環雲咸街犯案,案情指他被捕後,身上搜出𠝹刀、雷射筆、噴漆和兩條單車鏈。
控方昨只傳召兩名證人,案發時在現場並拘捕被告的警員麥浩燊(譯音),以及講解涉案雷射筆性質的專家。麥供稱,當晚到荷李活道處理堵路,在警車上看見約50名黑衣人,有人手持鐵枝。黑衣人見車駛至馬上四散,被告高呼有警察,揚手叫別人離開。警員稱下車時鎖定追捕逃跑的被告,當時身穿防暴制服,並明言是警察。當他截停被告要求脫口罩,被告欲再逃跑,他再截停時失平衡雙雙倒地,最終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警員,被告大叫並非犯法,為何不追截手持鐵棒的人。警員解釋下警車時注意了被告,而被告逃跑,可能干犯非法集結。他同意被告沒暴力行為,但否認因被告年輕瘦削或跑得慢而注意他。
何官查問警員追截倒地的經過,警員描述時稱事隔多時,無法憶述部份動作。何官遂問他曾否記錄下來,警員說沒有。何官質疑,若被告如警員所言不理勸阻,「咁佢可能已經係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原本唔犯法,可能都已經犯法」,如此重要為何警員不記錄,警員致歉稱忘了。
何官分析,警員供稱黑衣人作鳥獸散及被告留在原地叫人離開,他對此說法存疑。他指警員說事隔太久,不記得被告身旁有沒有人,但偏偏在庭上突然交代追捕時有明言警察身份,卻從沒記錄下來。何官亦質疑為何警員不盯上手持鐵通、更大機會犯法的人。對於警員有否坦白交代事實,何官明言有保留,加上欠缺記錄,認為可靠性成疑。排除警員證供後,何官指被告被捕前的行為無從稽考,證據只有其身上搜出物品。
何官指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雖可作不法用途如損壞財物,惟單單被搜出物品,不能排除被合法使用;至於雷射筆,控方專家沒裝上一同撿獲的電池測試,未能說明使用效果和傷害力,而雷射筆本身有合法用途,意圖傷人不是唯一推論。
案件編號:ESCC8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