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裁判官 - 曾志豪

2014年的裁判官 - 曾志豪

2011年,梁國雄七一遊行後衝出中環馬路,被控非法集結,裁判官判刑時指,他們沒有暴力行為,是有尊嚴表達意見。

2014年,佔旺男子被指在佔旺區將警員扯跌,被控襲警罪。警員作供時指,被告眼神兇惡及有敵意,不認同被告只是一時失去平衡意外扯跌他。裁判官相信事件是意外,並無犯罪意圖,男子襲警罪不成立。

2014年,的士司機佔中期間,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藏有可犯罪物品」。裁判官指,有片段顯示的士司機有替警員固定鐵馬,不相信他會在相隔一小時,由幫警方變成衝擊警方,裁定罪名不成立。

上述文字,是否熟悉又陌生?這是仍然講道理講常識講正義講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香港,是昔日的美好。那個年代,香港仍然有三權分立,至少當有人說行政長官地位超然時,輿論一致超番佢。那個年代,襲警的門檻很高,警員證供並非超然,雖然也有以胸襲警的案件,但大致上,社會仍然相信法庭的公正。

更別提梁國雄的案件,裁判官居然會肯定被告衝出馬路是為了「有尊嚴表達意見」,今天連有尊嚴上街買顏料、有尊嚴開工開巴士都做不了了。

如果我告訴你,上述這些符合情理的判案,和今天讓你看得大搖其頭、充滿爭議的判案,是同一個裁判官所判,你會相信嗎?

答案是真的,判快必不准保釋、社工勸警變阻差辦公坐監一年的案件,就是在2014年,判得情理法兼備的同一個裁判官!我不敢開他的名字,因為很容易被屈成「起底司法人員干預司法公正」,雖然周浩鼎一早開名批評某些「黃法官」而沒有任何後果。

為甚麼同一個裁判官,今昔對比,會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判案標準?是與時並進、還是每況愈下?是政治大氣候改變了個人的小氣候?是因為整體司法環境受壓,適者生存,所以判刑標準也改變了?那動人時光,不用常回看,司法獨立,曾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