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已經烏煙瘴氣,但我們也不能同流合污,只能力保清醒,指斥其非。
快必被控「煽動仇恨」,有被人喝罵叫踎的法學權威議員,大言不慚的說,「俾你揀啦,你係咪真係想用國安法告啊,依家就係選擇用本地法例告囉」。
等等等等,言下之意,這位「踎啦」的議員,是想告訴香港人,用本地法例告快必咪應該執到囉,唔係用更辣的國安法告,香港人仲想點啊?
踎議員,講笑嗎?法律是工具,還是玩具?任你玩?觀乎過去港共政權有罪必告、逢告必辛辣,即是「可以告暴動便不會告非法集結、可以告藏有攻擊性武器便不會只告遊蕩」的習性,如果夠料用國安法告快必,又豈會選擇用「刑事罪行條例」?
關鍵是,國安法有一定門檻以及特定條件,以「煽動仇恨」為例,國安法也有類似的控罪,但卻是屬於「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罪人要和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相關,而且還要用「非法手段」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能入罪。
即是說,你要找到快必勾結外國勢力的證據,是第一條件。即使你證明了快必和境外勢力勾結,譬如在YouTube拍片或者fb寫呼籲,你還要再證明他是用「非法手段」才能控訴。
如果港共政權無把握滿足這兩個條件,當然便不能用國安法起訴,這並不是甚麼「施捨」、「俾你揀」、「兩害取其輕」的選擇題,是根本不夠料用國安法!
轉用《刑事罪行條例》,因為夠方便,門檻低,任何人發表仇恨文字便可以起訴。所以,踎議員,不要以為香港人的智慧和你一樣的踎。
內地一位叫季孝龍的市民,在公廁塗鴉寫有「打倒共產黨」的字句,結果被控以「尋釁滋事」,判監三年半。香港人很快便感受到,連踎在公廁發言的自由也像一嚿屎,被水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