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與另外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主控官昨日將控罪範圍拉闊,並要求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即使法官裁定各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亦可裁定各人較輕的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法官沈小民要求控方提交詳細基礎,明言「想知你個龍門點擺」。
外聘主控官張錦榮要求修訂控罪,稱因暴動活動有移動,將控罪範圍由「灣仔軒尼詩道22號及盧押道⼀帶」改成「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沈官指「一帶」意思不清,要求控方以地圖指出範圍,「如果唔係寫『香港』都得啦」。其後辯方沒再反對,法庭批准修訂。
控方並提出,若法庭未能裁定暴動罪成,應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51條(2)考慮較輕的非法集結罪作交替控罪。有辯方大狀反對,沈官亦要求控方澄清其檢控立場,「其實我只係想知你個龍門點擺,我唔想誤會你」。
沈官稱:「如果當時是暴動,被告就是暴動,咁點非法集結?」並問「若有人在非法集結時段出現,及後離開,再回來時變成暴動現場,又如何改控非法集結?」控方解釋「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參與基礎是一樣」,並稱「我和法官的看法有落差」。沈官重申「我冇諗法㗎,我只係想了解你嘅立場」。控方說:「辯方都沒有問題。」沈官指:「佢哋有佢哋諗法,我有我不清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