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公民黨及另外三位立法會議員宣佈與香港民意研究所等合作,透過民調決定是否在本月底後繼續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算是回應了泛民主派支持者對用民調決定議員去留的呼聲。不過,筆者並不同意是次調查只會計算表明為該15位立法會議員的支持者的選擇的做法,因為這個做法表面上很合理,但實際上違背了泛民主派的存在本質。
以民調決定去留背後的原則,是假設現任立法會議員在上次選舉中獲得的授權只是四年任期,如果要接受延任,便需要重新獲得選民授權。因此表面看來,某位立法會議員只需要獲得在上次選舉中支持他或他所屬的政黨的選民的再次授權,便可理直氣壯地接受延任,但是筆者認為按照上一屆選舉的情況,事情並非這麼簡單。
在一般情況下,選民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個政黨的候選人,反映的是這位選民認同某位候選人或其所屬政黨的主張。那麼,這位當選了的議員若需要尋求選民的授權接受延任,自然只需要詢問他自己或其所屬政黨的支持者便可以,筆者相信這也是今次民調訂立門檻的基本原則。可是,細心回想上一屆選舉整個泛民主派的選舉部署,便不難發現情況並不是這樣。
在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泛民主派曾嘗試在候選人提名的過程中進行協調,又曾表明會因應候選人在民調中獲得的支持嘗試進行配票,到了選舉日前一兩天更出現候選人採取棄保策略,宣佈終止選舉工程等狀況。更甚者,不少家庭或相熟的親友圈子中,亦有不少進行自行配票。也就是說,在2016年的選舉中,投票予某位候選人的決定,並不能直接演繹為某人對某位候選人或其所屬的某個個別政黨的支持。
一般而言,配票、棄保等選舉策略應該被理解為只會在同一政黨或政黨聯盟中進行的操作,因此從選民授權的角度看,筆者認為在配票、棄保等策略明顯影響選情的前提下,整個泛民主派在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應該被理解為同屬一個政黨聯盟,而選民作出的授權,便應該被理解為所有泛民主派支持者共同授權當選的泛民主派議員。當然,這個說法未必適用於採用簡單多數制,並不涉及配票或棄保的功能組別選舉。因此,當泛民議員希望爭取選民授權接受延任時,其對象必須是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所有投票支持泛民候選人的選民。
當然,2016年選舉中哪些候選人應被納入泛民的範疇仍需斟酌,但筆者認為不可能單單考慮聲稱在2016年把票投給15位議員的受訪者的選擇。按筆者愚見,是次民調應考慮所有曾在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投票,並聲稱為泛民主派支持者的樣本的選擇,倘若支持某個選項的比例超過一半,15位議員需一致按照有關選項行事,若無任何選項獲得過半數支持,15位議員則可按照其政治判斷選擇。
一年多來的社會抗爭,「和勇不分」是抗爭者共同認可的信念,兩個月前為了爭取35+,不同黨派走在一起搞一般而言只會在同一政黨內部進行的初選,證明合一才是今天社會運動認可的核心理念,為何今天決定議員的去留時,又要回到是否某黨某派的支持者這個狹隘的思想之中?
鍾誠祥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