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煽動罪在1914年立法,屬殖民地時期用來管制新聞自由的高壓法律,內容相當過時,六七暴動後幾乎無引用過,陳文敏昨強調法律界一直認為需要修改法例。翻查資料,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關注《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的定義太廣泛,敦促修例使其完全合乎國際公約。
大律師吳靄儀2017年曾撰文簡述煽動罪的歷史。吳指條例自1971年以來,未曾用來檢控任何人。文章提及1996年港英政府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時,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為須證明方可成立觸犯「煽動」罪元素,亦即提升檢控門檻。當年兩個律師會均批評煽動罪過時,是殖民地主義以言入罪,用作對付批評者的武器。不過1997年後港府一直不予生效。而前日檢控譚得志,警方正正引用了第10(1)條。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須確保煽動法的法律,其寫法和應用須符合公約的嚴格限制。過往委員會多次關注香港煽動罪定義太闊,例如2013年曾促請香港修例,不過當時香港代表團反駁稱條例「完全符合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