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幾時拉葛珮帆? - 馮睎乾

警察幾時拉葛珮帆? - 馮睎乾

昨天本來是投票日,結果變了「快必」譚得志被拘捕的日子。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交代案情,表示快必於六月底至八月,在不同地區擺設街站,其間涉嫌發表引起憎惡及藐視政府的言論。李桂華又說,警方調查初期,認為譚的言論可能觸犯「國安法」,故由國安處調查,但經搜證及諮詢律政司後,決定改以「發表煽動文字」起訴。警方這種拘捕手段,令我想起上週日本欄引用過的《羅織經》金句:「罪無實者,他罪可代。」即是說,古代奸臣想用某條罪誣陷忠良,找不到實證也沒關係,只要用其他較易羅織的罪名代替就行。《羅織經》又說:「刑有不及,陷無不至;不患罪無名,患上不疑也。」意思是:刑法有做不到的事,誣陷就什麼也可做到;不必擔心沒有罪名,只需擔心皇上對你要誣陷的對象不起疑心。

警察本想用「國安法」整快必,為什麼搞到一半才發覺此路不通呢?理由很易明白,我早在七月三日的〈國安法第29條之謎〉已探討過了。警方原本要加罪於快必的,相信是「港區國安法」第29條,涉及「用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可惜這些警察有閱讀障礙,可能是腦部RAM數太低,忘了第29條前提是「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入罪門檻比單純「煽動」高得多。

警方明顯沒真憑實據指快必勾結外國勢力,於是改以《刑事罪行條例》 第10條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名來抓他。這條所謂煽動罪,今年三月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時已用過了,根本是過時的殖民地罪名,儘管不合乎現代民主社會的人權法,卻很符合唐朝亂臣賊子在《羅織經》侃侃而談的整人手段。

《羅織經》云:「人皆可罪,罪人須定其人。罪不自昭,密而舉之則顯。」即是說,任何人都可定罪,首先要確定人選,而罪行不會自然顯露,必須秘密告發。葛珮帆和周浩鼎利用所謂匿名信「密而舉之」,誣陷馬道立與黃崇厚法官,不是也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第10條的「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嗎?「嚴正執法」的警方會不會拘捕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