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版國安法6月30日生效,警方多次以國安之名執法,惟昨早針對人民力量譚得志(快必)及前日針對黃店「3C維修工作室」東主的拘捕,卻是首次由國安處人員採取行動,但拘捕涉及罪名卻跟國安無關,外界關注警方如以「國安之名」行事,警權不單被擴大,更令國安可成「萬能key」,成為便利搜證及調查的工具和藉口。
「3C維修工作室」東主賴先生日前遭大批便衣警上門拘捕,警方其後透露,國安處人員經深入調查,拘捕一名29歲本地男子,涉與去年一宗「串謀有意圖傷人」案有關。快必被帶走時向現場記者稱,被國安處警察指違反國安法,但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之後承認,案件起初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方向調查,但與律政司研究後,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較為合適,又指據國安法,國安處有權以其他刑事罪行查案。
港版國安法第17條提及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中,只涉及國安及相關事宜,未有列明有關部門如何處理非國安事務案件;第19條則列明涉國安的開支及人員編制,直接由特首批准再由財政司長撥出,換言之國安處人員涉及的開支及編制,變相不受立會監察。
國安法下國安警擁有的權力,不但遠大於一般警員調查權,更缺乏制衡。國安警只須上級批准即可獲手令搜查,毋須向法庭申請;國安警進行截取通訊時經行政長官批准已可,但一般案件調查需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取得法官授權,令人憂慮警方濫用「國安之名」擴權調查。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解釋,過去執法人員不時出現立案調查的罪行跟最終檢控不相同,甚至向法庭申請手令時,涉及罪行最終亦未必成為控罪,惟他指出,由於國安法下罪行條文字眼含糊,「可能只要話係違反國安法,咁會唔會令到搜查易咗呢?」認為有關情況才令公眾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