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這個星期,竟然又搞出一套「香港從來都不是三權分立」的鬧劇,再一次清楚向香港人及全世界說明了北京當局及特區政府現在的施政目標,就是要摧毀一國兩制。
《基本法》文本裏確實沒有「三權分立」這四個字,但整個前文後理,其實有多處都確立了三權分立的憲政意圖。從97前香港制度的轉變及中英雙方協商的議題來看,透過建立一套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各司其職,權力不重叠,實際上就變成了互相制衡的制度,從而保證「港人治港、一國兩制」,是一個清楚不過的回歸安排,根本不容爭辯。《基本法》第2條就已經開宗明義,把「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三者平行列舉,從文字鋪排上已是三權分立。
97主權移交後,經過23年,北京當局及駐港官員曾經不止一次意圖改變這種說法,動機明顯就是要逐步改變香港人這種認知,然後把中國那套不理成文法律及憲政條文的行政霸權作風移植到香港,造成行政立法司法一手抓的獨裁政體。一時就說《基本法》沒有「三權分立」四字,一時就說行政長官具有「凌駕三權的超然地位」。但這些歪理已經一而再被前後兩位終院大法官清楚否定。
過去23年,中共當局及特區政府動輒就拿甚麼「立法原意」來扭曲《基本法》,甚至不止一次透過人大釋法,對條文賦予從來沒有講過,更沒有寫明出來的意思,根本就是「創造性釋法」。這種做法與今天說《基本法》沒有那幾個字就等於沒有,不是矛盾及虛偽得太露骨嗎?當局又打算如何解釋過去幾次把沒有寫明的變成了有的所謂「釋法」?
在行政立法關係中,以所謂「行政主導」這個說法,其實已讓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擁有很大主動權。行政立法關係本已不平衡,但在三權分立原則上,立法機關仍有一定監察權,《基本法》第64條也清楚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過去幾年,特區政府已經透過立法會內的建制派大幅度修改議事規則,又透過僭建DQ的政治審查權,把立法會的獨立性大幅削弱。
這次意圖扭曲「三權分立」的意圖,顯然是衝着政府無法直接干預的司法機構。雖說沒法直接干預,但政府透過他的檢控政策,其實已決定了有甚麼案件可交到法庭裁決。過去大半年,政府在執法及檢控政策上的偏頗,其實已在損害司法獨立。現在政權是意圖再進一步,香港人絕對不能退讓。
97年之前,香港其實已有一個相對獨立的法院,唯一可以說是不符合司法獨立的,就是當時的終審權在英國樞密院。因此,中英談判其中一個焦點,就是要在香港設立終審庭。到最後當終審庭終於成立了,香港其實已經完成了司法獨立的制度建設。
因此,三權分立及司法獨立顯然不只是一個北京對香港人的承諾,而是一個國際性的協議。《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一章第3段已經這樣寫:「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這一段其實已說明了三權分立!這也是《基本法》第64條的國際協議依據。
繼續搞這種扭曲事實的大龍鳳鬧劇,只是暴露中共這個政權今天要推翻過往的承諾,表明不信守自己有份簽署的國際協議,更不承認與香港人的確立了的民約。這樣的一個政權,以後還想如何立信於民,如何取信於國際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