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2名因反修例運動被捕的香港青少年上月23日乘船偷渡前往台灣途中,遭廣東海警截獲。據報該12人仍被扣留在深圳市鹽田看守所,有內地律師受他們的家屬委託要求會見當事人但被拒,公安更透露被扣港人或被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其中一名被委託、代表喬姓女子的內地律師盧思位周五早上到深圳市鹽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他接受《蘋果》查詢時說,到達門口時一看已感覺氣氛不對,很快便有公安請他到鹽田公安分局,「我從來沒有遇到這種情況,我到看守所來見人,怎麼要到分局去呢?」
公安最終未有批准他會見當事人,理由是他沒有「公證」,無法證實其委託人身份。然而盧質疑刑事訴訟當中,程序上一向並無「公證」說法,他要求公安提供法律依據,但他們「拿不出來」。盧指公證一般是香港與內地的民事訴訟中,法庭要採信證據的一個程序,現時辦案機關介入了私人委託關係,將造成當事人權利保護期限的不當延長。他目前已取得公證,會盡快再到深圳爭取與當事人見面。
過往內地多宗政治案件中,律師一直無法會見當事人。盧指從本案罪名來說不應該發生此情況,「但內地很多事情,有時候我們律師都沒有一種可預測性,本來法律規定得非常清楚、應該是很簡單的事情,但有的時候會冒出一些偶然的因素或不可預測的事情出來」。
盧又引述公安透露,其當事人有可能被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比原本拘留通知書寫的偷越國邊境罪嚴重。「我問他你們的證據充份嗎?他(公安)說最終也沒有定,只是一個起訴意見,現在還在偵查,最終還是由檢察院來決定。」據有線新聞報道,另一受委託的內地律師范標文亦攜帶家屬的委託書到看守所,同被拒之門外,二人被拒原因相若,過去多日亦有內地律師要求與被扣留港人見面,均遭拒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偷越國邊境罪即偷渡,一般而言處以一年以下監禁及罰款,但如牽涉組織他人偷渡,即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可處兩至七年刑期,其中若出現「嚴重情節」,如被告為組織偷渡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或以暴力威脅方式抗拒檢查等,一旦定罪最高可囚終身。
時事評論員桑普指,內地政府可隨意調整控罪,組織與否不是重點,相信中共欲透過此案阻嚇未來打算以非法手段離港的抗爭者,惟現時不論港人和國際對案件的關注均不足,該批港人隨時面臨酷刑。他預計整個司法程序或於內地完成,觸犯國安法的被告更有可能獲釋回港後再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