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從今」沒有三權分立? - 吳靄儀

香港「從今」沒有三權分立? - 吳靄儀

「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不但是《基本法》之下,香港民主法治的基石,而且是數百年來文明開放社會接受為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暴政崛起的政府模式。林鄭忽然宣稱「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違反香港社會一貫的理解,可能她真正的意思是:香港從今沒有三權分立了,只有中央授權之下的「行政主導」。這是政治宣告,不是憲法討論。

法律上,香港特區的憲制架構是「三權分立,互相制衡」,自始至終十分清楚。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一章第3段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已說明行政機關須受民選的立法機關監督及制衡,而政府行為是否違法,由法庭裁決,政府須遵從。「行政主導」、「立法主導」這些字眼,完全沒有在附件一或《基本法》出現。

「三權分立」一詞也沒有基本法出現,但第一章第二條即道,特區按本法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能數手指的人都數得出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權。按本法第四章第二、三、四節,規範每權的成立、職能、權限,分開獨立行使,相互制衡。強稱「沒有三權分立」,大概因為不懂得數手指。強稱「分工」不是分立,是否認每個機關的獨立行使職能。

「三權分立」是「separation of powers」的傳統譯文。原文當然亦沒有明言「three powers」,但全人類都知曉是指行政、立法、司法。

終審法院在2014《梁國雄案》這樣說:「The separation of powers(譯做「三權分立」也好,譯做「權力分立」也好,完全沒有分別)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在香港,這項原則,因基本法制定的三權分立憲法制度而更加鞏固。」法庭所指的基本法條文,是第四章第一、二、三、四節及第一章的第二條。(見(2014)17 HKCFAR 689判案書第27段)

《梁國雄案》是司法和立法的分開獨立行使職權、互不干預的最高權威案例。行政機關受到法庭判決的約束、同時法庭不代行政機關決策,在無數司法覆核案件可見。產生最多和最激烈爭議的,無疑是行政和立法之間的關係,因為涉及政治,爭議是理所當然,但基本法條文所顯示的,絕不是「行政大晒,立法附和」,反而是「行政提案,立法決定」,為了整個過程順暢,結果得到市民大眾支持,行政立法需「互相配合」。

道理顯淺,或在實施的模式和效應方面有不同看法甚至爭議也是正常,但忽然宣布「沒有三權分立」,卻是公然全盤推翻基本法、背棄聯合聲明承諾的方針政策,是為中央指揮之下的專制暴政開路。三權之中,立法已拆掉了,要拆掉司法,恐怕還須加把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