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正義聯盟」創黨主席李偲嫣前年與時任香港專業進修學校副總監謝鋮浚結婚。李與前夫所生的26歲兒子今年6月與繼父因錢銀爭執,用腳架毆打繼父至面骨骨折、全身多處擦傷紅腫,更傷及勸交的李偲嫣,兒子事後被控傷人罪。案件昨再訊時,控方同意撤控,改以簽保守行為了事,裁判官直言「傷勢都唔輕喎」,但控方認為適合守行為。被告最終准以2,000元守行為18個月了事,另付500元堂費。
被告為李偲嫣的兒子劉仲朗(26歲),報稱任職廚師,原被控今年6月26日在元朗八鄉路非法及惡意傷害謝鋮浚。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一度表示「傷勢都唔輕喎」,控方回應指考慮背景情況後,律政司認為適合以守行為方式處理,但稱因案情關係,望法庭下令較高的簽保金額、即2,000元。被告散庭後一臉輕鬆,向傳媒舉起手指公。
案情指案發日凌晨3時許,被告一家三口吃消夜後,謝駕車接載母子二人離開。其間被告接聽電話後突然情緒激動,踢向謝的座位椅背,兩人落車爭吵。被告用腳架毆打謝10分鐘,並一度乘的士離開;及後折返,再用腳架毆打謝5分鐘。途人見狀報警,謝身體多處擦傷紅腫,面骨骨折,需留院治療。
大律師陸偉雄指,控方考慮是否給予簽保守行為時,一般要看被告有否案底或簽保紀錄、案中事主的取向,及控罪性質和案情是否嚴重等,通常罪行較輕微,如涉及家庭瑣事等,可考慮簽保守行為;又以傷人為例,倘事主傷勢不重,被告又坦承過失,承認案情,展示悔意,也可成為爭取簽保守行為的因素。
陸指出,以傷人案而言,若案件要開審,傷者不願出庭頂證家人,控方在缺乏證人的情況下,未必能達到令被告成功入罪的結果,與其如此,不如讓被告簽保守行為,承諾不會再犯。
陸稱,通常簽保守行為是由辯方向控方提出,即使控方同意以此了結案件,最終決定權仍在裁判官手上。「個官唔係橡皮圖章,若果佢認為案情嚴重,唔適合簽保守行為嘅話,都可以唔批,單案就要繼續」,類似事件過去時有發生。故此當裁判官提出質疑時,辯方多會主動解釋,盡力游說,以免中途「脫腳」,過去亦試過最終控方要繼續檢控程序。
案件編號:TMCC10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