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1月12日示威者發起「破曉行動」堵路,大專女生在長沙灣被警員發現躲在車底,搜出身懷鐵鎚及螺絲批等,還柙143天始准保釋,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判監五星期。律政司認為太輕,昨覆核判刑,要求以監禁八個月作量刑起點。裁判官不認同控方指被告明顯有意圖造成人身傷亡,涉案物品亦非大型武器,若只考慮阻嚇作用而忽略被告更生情況是不恰當;但基於量刑工序有誤有犯錯,上調判刑至監禁九星期。扣除還柙日數,相信女生昨已由收押所釋放。
被告韓德芳(20歲)原被控《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一把摺刀;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涉及鐵鎚、士巴拿、螺絲批、一瓶960毫升消毒酒精、打火機、一叠報紙及一個開瓶器。摺刀控罪後被撤銷。
裁判官黃士翔指,雖然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但本案只針對破壞道路及圍欄的意圖,未必像意圖傷人般嚴重,不能輕易跟從其他有相同最高刑罰的控罪來量刑。
黃官指被告還柙時已經作反省,求情信表明以企圖違法手法表達意見往往適得其反,用和平合法途徑表達更有效。裁判官認為,若只考慮阻嚇作用,卻不考慮被告更生情況,並不恰當。
黃官續指涉案物品均非大型武器,無特定使用目標及時間,但他承認量刑時有犯錯,應先定出一個較高量刑起點,再逐項扣減,而非考慮所有扣減因素後直接判處最終量刑。他改以監禁四個月為起點,基於被告年輕、已還柙一段時間、認罪並真心悔改等理由,減刑至監禁兩個月一星期。
案件編號:WKCC426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