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 車有刺釘司機脫罪

證據不足 車有刺釘司機脫罪

【本報訊】警方去年接獲線報,在大埔一輛七人車內搜出包着38顆輪胎刺釘的紙盒,同時撿獲生理鹽水、口罩及油漆等物品,車內一部手機的Telegram訊息亦顯示「到教大攞嘢後去尖沙嘴」。司機昨就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受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同日裁決,指即使被告行為非常可疑,惟涉案七人車車主是被告父親,控方沒證據指是被告將該載有車胎釘的紙盒搬上車,亦無充份的環境證據針對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張仁樑(34歲)被指去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及汀角路交界管有38個金屬輪胎刺釘,車上僅被告一人,車主是被告任職西醫的父親。警方在車內搜出三個無線電對講機及兩部手機,其中一手機Telegram對話內容提及「到教大攞嘢後去九龍尖沙嘴」、「有狗」及「吐露港公路有RB」。蘇官認為內容與被告對車內物品知情與否及物品的可能用途有關,接納為呈堂證物。

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罰款

但蘇官裁決指,被告並非車主,車上有林林總總物品,相信被告未能如數家珍地逐樣說出物品;而涉案輪胎刺釘由紙盒包着,控方沒證據指被告將釘搬上車,亦無充份環境證據針對被告,即使被告行為非常可疑,仍須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罪,辯方求情稱被告2009年開設電腦工程公司,負責替客戶安裝閉路電視,涉案對講機是進行安裝工程時使用,被告因不知需領牌照才犯法,最終被判罰款一萬元。

案件編號:FLCC47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