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去年11月悼念身亡科大生周梓樂,有女子在黃大仙祠附近被截,袋中疑有士巴拿及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日前審訊,兩名警員被揭處理證物錯漏百出,接收證物後沒即時記錄或輸入電腦系統,更放在無人記錄物品進出的櫃內長達五個月。裁判官昨列舉警員六大甩漏,批評兩人違反警例、態度粗疏兼有違專業,毫不掩飾自己不理解警例,法庭無法肯定證物沒受過干擾,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裁判官張天雁昨裁決指,警員林凱竣第一份口供紙有兩項關鍵錯誤,寫錯由誰交來證物,及沒提有雷射筆。他更將處理證物情況寫在私人筆記簿,沒記錄在警察記事冊,導致調查案件的主管及主控官都不知情。另一處理證物警員張錦志,接收證物後沒依例入袋或交予證物房,只存放在辦公室櫃中長達五個多月。他的第一份口供亦錯漏百出,錯誤寫多了五項當時尚未出現的文件證物。
張官批評兩警處理證物失當及有明顯粗疏,態度有違專業。他們收到證物後沒即時記錄,有違《警察通例》及警隊一貫做法。林凱竣其後在口供紙補回漏寫的雷射筆,但沒解釋舊口供出錯原因,在庭上才首次披露查案事宜寫在私人筆記簿;張官斥其說法有違常理兼不盡不實。《警察通例》要求有關事宜記錄在警察記事冊,林毫不掩飾自己對此規定不清楚;張錦志庭上亦承認違反警例。
張官強調證物屬刑事調查非常重要一環,未能排除證物曾受干擾,不能肯定呈堂證物是由被告身上搜出,裁定被告罪脫。控罪指任職籌款員的女被告尹秀君(26歲)去年11月9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犯案。
案件周二開審,林凱竣被辯方質疑沒見過真正交來證物的警員,他辯稱該警員有人陪同交證物,混亂中他寫錯同行警員交來證物。補寫新口供時,他知道舊口供有錯,但因大意才沒提舊口供有遺漏。
張錦志則供稱,存放本案證物的「三格櫃」有上鎖,全警署僅他有鎖匙,不同意自己是疏忽或蓄意違規。至於口供紙多寫五項未出現證物,他在其後補充口供有註明證物「不包括」該五項東西,並在庭上解釋「打錯咗啫,打多咗五樣嘢」。
案件編號:KCCC6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