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拒公開通例標題 申訴署:辯解牽強

警拒公開通例標題 申訴署:辯解牽強

【本報訊】警方多次以涉及行動細節為由,拒絕公開整份《警察通例》條文,令社會難以監察警隊。早前有網媒就警方拒絕提供《警察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昨發表調查報告,裁定有關投訴成立,建議警方重新按《公開資料守則》考慮索取資料要求;並稱除非有具體且具說服力的理據作為拒絕披露資料的依據,否則應接納要求。

促接納投訴人要求

網媒「眾新聞」去年透過《公開資料守則》,要求警方提供《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遭拒絕。眾新聞記者隨後向申訴專員投訴,今年5月獲告之投訴成立。

申訴專員公署報告引述警方回應時稱,若披露該些未予公開的章節之標題,或引發意圖干犯某類罪行的人士設法取得與該類罪案有關的章節內容,從而找出針對性方法,逃避警方執法。警方又指若公開章節標題,或會令公眾人士誤以為該處只着重某類型的案件或執法範疇,引發不法人士伺機干犯《通例》沒有觸及的罪行;並指投訴人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時,並沒有表明其特定目的或有可能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公署認為,章節標題只籠統交代相關章節的主題,並未包含任何具體內容,認為單純披露章節標題,不會出現警方所述情況,直指警方說法「實屬牽強」。公署表明《公開資料守則》旨在維持政府開明問責,本身就是為了公眾利益。「公眾利益豁免權」是政府在法律程序中可用作拒絕提供資料的依據,不應與公眾利益混為一談。公署認為,警方未能提供充份理據拒絕披露資料,裁定投訴人對警務處的投訴成立,建議警方重新考慮投訴人索取資料要求;除非有具體且具說服力的理據,否則應接納投訴人的要求。警方回覆查詢時,僅稱仍在跟進申訴署的報告,無回應會否向相關投訴人以至公眾公開《通例》所有章節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