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入電腦 私簿記錄 多寫五件 藏武器案 警違例處理證物

無入電腦 私簿記錄 多寫五件 
藏武器案 警違例處理證物

【本報訊】市民去年11月悼念身亡科大生周梓樂,一名女子在黃大仙祠附近被截查,袋中被指藏有士巴拿及雷射筆,遭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開審。聆訊揭露警員處理證物疏漏百出,收證物後沒輸入電腦系統,放辦公室櫃內長達五個月,無人記錄櫃內物品進出;查案事宜亦竟寫在私人筆記簿,連主控官和調查主管都不知內容。警員庭上承認違反警例,辯方指證物鏈不足以證明物品屬於被告,難判有罪。案件今裁決。

審訊揭露警方辦案連串問題,主要圍繞經手證物的偵緝警員林凱竣及張錦志。林最初提交的口供紙未提收到雷射筆,連誰轉交證物也寫錯。他逾個半月後交新口供,但沒指舊口供出錯,證物流向亦無依規定寫在警察記事冊,反寫在私人筆記簿。張則收到證物後沒轉交證物房,資料亦無入電腦系統,亦涉不依警例處理屬貴重財物的一部手機。

警員林凱竣

被告曾哀求:唔好打我

林凱竣昨作供,辯方質疑他根本沒見過搜查被告背囊的警員。林稱該警員由同袍陪交證物,他混亂中寫錯同行警交來證物,承認補寫新口供時知舊口供有錯,但大意沒提舊口供有遺漏。至於將證物事宜寫在私人記事簿,辯方問知否警例規定寫在警察記事冊,林稱不清楚。

張錦志則指存放證物的「三格櫃」有上鎖,全警署僅他有鎖匙。辯方指他無將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屬違反警例,張承認「𠵱家諗返係」,但不同意自己疏忽或蓄意違規。另他最初一份口供紙多寫五項與案無關證物,他在其後新口供註明證物「不包括」該五項東西。張庭上解釋「打錯咗啫,打多咗五樣嘢」。

拘捕任職籌款員被告尹秀君(26歲)的警員蘇明宇稱,去年11月9日凌晨約1時半坐警車巡邏,被告與同行男子見警車便掉頭走,蘇與同袍下車追截兩人。女被告背囊搜出小型電筒及士巴拿等,蘇稱按下電筒會發射綠色光束,「所以確定係一支雷射筆」,士巴拿咬口可調校大小,蘇指可扭開路邊欄杆螺絲。他指被告受查時自行蹲下,並說「我唔走喇,唔好打我」。辯方盤問指,被告掉頭走時其實神情呆了一呆,蘇稱沒留意。辯方續指傳媒片段常可見警察打人,市民見警察便走或因害怕被打。被告突大聲嚎哭,需休庭休息。蘇其後同意,被告被捕時現場無人聚集示威或拆鐵欄。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

案件編號:KCCC6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