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報早前揭發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的警長妻子張雅詩涉嫌無牌經營旅館,報道刊出後,張雅詩的facebook個人賬戶頭像換成負責該報道的小組組長近照,涉事記者其後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昨日回覆,認為事件不涉刑事行為,亦沒有披露記者的私人生活,決定停止調查。
本報事後已就事件向張雅詩發出律師信,受害記者認為張雅詩在未經同意下使用其照片,並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昨日回覆,認為張雅詩的行為並不涉肆意攻擊、煽動或恐嚇的刑事行為,而涉事照片亦沒有披露其私人生活資料。
該名採訪主任與張雅詩並無交往,涉事照片是她出席一次公開活動時拍攝。公署稱,曾向張雅詩轉達其關注,留意到她的fb賬戶在事發後翌日已停用,公署認為繼續調查此事亦不能合理地預計有更滿意的結果,遂決定就此作結。
私隱專員公署亦已去信提醒張日後使用任何個人資料時須符條例要求,和須顧及對當事人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傷害。
律師黃鶴鳴認為,公署並無清楚說明停止調查的理據,「佢話預計會不滿意,點樣不滿意先?佢有冇起碼調查吓張相係點嚟?」公署以事件不涉刑事行為作結並不合理,因為私隱專員公署的唯一責任只是判斷事件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果覺得有刑事就應該轉交警方跟進,絕不應該用呢樣嘢嚟做close file嘅原因」。
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指出,受害記者並無署名,張雅詩的舉動如同隱晦地告訴記者「我知你查緊我」,他認為警方作為執法者,陶輝更是警隊核心人物,擁有相當程度的公權力,一言一行都應以身作則,「比白紙更白」,然而私隱專員公署的決定只是以最低標準的「沒有刑事行為」作結,批評公署「輕輕放過」,不符公眾期望。
他續指公署應該從「保護一般人是否受到擁有公權力的人騷擾」角度出發,「張相係點樣攞、佢有冇惡意、公開相片嘅意味」等問題仍未解決,擔心事件會破壞記者在受保障下繼續監察權貴的安全基礎,「意味相當令人不安,不符公眾利益」。
除無牌經營旅館外,陶輝與張雅詩當時居住的西貢碧水新村1號屋天台及花園亦涉僭建及霸官地,1號屋為牌照屋,只可直系親屬繼承,英籍的陶輝入住資格成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