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教大講師於元旦遊行當天在灣仔被搜出藏自製弩及木棒,被捕後住所被搜出弩及箭,他稱涉案弩及箭用作童軍教學和肌肉訓練。案件昨裁決,裁判官鄭紀航指他作供砌詞狡辯,不接納他使用涉案物品作教學及訓練,並指案發時其衣着及帶備物品,可推論他是「不折不扣的暴力示威者」,而案發後暴力示威亦沒終結;認為涉案弩及箭可用作傷人,被告亦有意用來傷人,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成立,判監一年。
據控方案情,警員在灣仔胡忠大廈外截停「左望右望,行為好怪異」的被告岑嘉林(37歲,圖),並從其背囊內搜出索袋,袋內有弩及20支尖木棒。翌日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兩把弩和五支箭。被告自辯解釋涉案物品的用途,稱無意用來傷人。
鄭官裁決指,被告供詞謊話連篇、強詞奪理、不可信,例如被告受審時稱,當天出門時沒為意背囊內擺了涉案索袋,盤問下稱當時打算「求其輕裝孭個背囊」。鄭官指若被告要輕裝出發,出門前理應先收拾行裝,認為他深知袋內有甚麼物品。
鄭官亦指涉案木棒十分尖銳,查看時一不小心便輕易被刺痛刺傷,被告亦稱將膠箭吸盤換上「辣雞頭」會更危險,不信被告有需要用作童軍教學及肌肉協調訓練;兩者如配合弩使用,傷害及穿透力會更強。
鄭官表示,若被告案發時戴上背囊內的面具、護目鏡、手套等物,加上涉案弩及木棒,就是「不折不扣意圖使用武力的暴力示威者」,由此可推論被告是等待合適時間和地點行事。
至於在其住所搜出的兩把弩和五支箭,鄭官指連場暴力示威當時未有中止迹象,可推斷被告有意在當日或之後配合其他服裝和裝備來傷人。
辯方求情指,無證據證明被告曾用涉案物品傷人,及有人受涉案物品所傷;木棒藏在背囊內隱蔽處,殺傷力不大。被告獲博士及三個碩士學位,又多次為有學習困難障礙的兒童撰寫文章。但鄭官指被告可使用涉案弩及箭在暗處傷人,使人心生恐懼。
案件編號:ESCC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