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民去年11.11發起「黎明行動」三罷及堵路,20歲港大護理系男生被指於大埔公路堵路及襲警。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陳炳宙前日基於警員證供誇大、自相矛盾,明言不排除揑造,裁定襲警罪不成立;惟另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傳票則罪成。陳官昨日判刑直斥被告行為草菅人命,法庭不接納以犯法來關心社會,判他入獄兩個月,但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根據早前庭供,本案關鍵證人有兩名,即休班警沈德華和警員Y。據沈稱當日早上6時多駕車途經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迴旋處,看到穿黑衣的一男一女將三條防撞杆拋出至路面,其後再於倒後鏡見到兩人,花數秒觀察兩人容貌。沈並無停車,續往廣福邨接Y,跟着才駛回迴旋處,下車拘捕「該對男女」。
雖然陳官前日指沈駕車期間聲稱目睹兩男女拋防撞杆的五秒內,既要注意行車安全,又要識別黑衣人的衣着、外貌,甚至可說出眼鏡框顏色,認為沈的供詞令人難以置信,有證供誇大修飾的可能,但仍裁定被指是涉案男女其中一人的被告鄭塏臻(20歲)堵路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關心社會,對行為感後悔,惟陳官指被告從沒承認錯誤,認為被告理應示範犯錯後承認責任面對刑罰。陳官指涉案休班警駕車向被告正前方迎面駛近,被告不可能沒察覺,但仍將欄杆雜物等拋向車輛,直言若車速快可致嚴重意外,直斥被告行為草菅人命。
陳官又指,被告有權罷課,但不能罔顧市民利益堵塞道路,影響基層市民生計,法庭不能接納以犯法來關心社會;並強調禍害社會的人需要接受懲治,否則難以保障其他守法市民。
案件編號:FLCC5001/19、FLS34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