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去年7.21在場監察並遭襲擊受傷,反被警方以暴動罪拘捕。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警方控告到場監察議員「暴動罪」理由牽強。有大律師則指,光復屯門公園案涉及的罪名,大部份均可在裁判法院處理,不知律政司為何要轉介區院。
警方指7.21為兩派人打鬥,形容「雙方勢均力敵」,又告在場監察的林卓廷暴動。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林是見警方未有行動,故前往元朗保護群眾,「喺呢個背景下(林)有報警都告佢暴動,理由有啲牽強」,張強調不要被警方誤導,「唔同嘅演繹,唔好畀佢帶咗去(思考)係咪領導角色,係(問題在)領導乜嘢」。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昨於港台節目指,兩幫人廝殺未必要用暴動罪,指集體毆打已是較嚴重的傷人案,而集體毆打只需證明兩方打鬥並有受害人,理論上控方應視乎那一項控罪較容易入罪作檢控。熊又指,現場人士即使未有使用暴力,若沒合理解釋或被視為參與暴動,至於到場調解會否違法,熊重申要讓被捕人士解釋其出現有合理理由,由法庭衡量。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在同一節目指,要有人實際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才算暴動,兩派人對峙並動手,法律原則下參與者都可被控暴動,認為暴動罪是很容易引用指控,只視乎律政司和警方是否運用這個「大鐵鎚」。
另外,對於控方要求光復屯門公園案轉介區院,大律師吳宗鑾指,選擇哪一級法院由律政司決定,判刑考量是最主要因素,若認為判刑有機會超過裁判法院兩年上限,很大機會申請在區院處理。
就現時控方案情,吳直言裁判法院處理已夠,律政司是否有其他考慮不得而知。據《檢控守則》,被告是否在社會上有地位、身負重任或處於受信崗位也是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