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律師陸偉雄指,假設有人拍攝罪案,即使尚未準備報警,別人明知錄像可以成為證據仍將其毀滅,也可能干犯妨礙司法公正。陸指檢控須證明有意圖毀滅證據,影響潛在或已進行的司法程序;若未能證明,例如被拍攝者以私隱為由要求刪除影像,則未必犯罪。
偷拍裙底事敗後刪除罪證、殺人後棄刀之類,是典型毀滅證據例子。陸偉雄指無心之失不會有罪,強調須考慮毀滅目的,以交通意外後棄置行車記錄儀為例,由於記錄儀用途正是收集事故證據,若無特殊棄置理由,便可推論有違法意圖。
陸指一旦有罪案,例如店舖盜竊,犯案者若用金錢「私了」,利誘證人不舉報,原則上已是妨礙司法公正,「香港唔可以偷一賠十、偷一賠百,冇呢樣嘢」;只有最輕微的交通意外,才會慣例上接受「私了」。
大律師郭憬憲指出,罪行前提是要有合理預期會進行司法程序,如果僅僅有人在街上拍攝,影像中人要求刪除,他認為未算違法。
郭指單是「勸」別人刪除,不算犯罪,影像中人亦有權以私隱理由要求刪除,惟不可強迫,若未得同意強行刪除別人拍攝的影像,是無合法權限的刑事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