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民去年11.11發起「黎明行動」三罷及堵路,20歲港大護理系男生否認於大埔公路堵路及襲警。裁判官陳炳宙昨裁決時批評警員供詞有可能誇大修飾,不排除揑造,且自相矛盾,證供質素欠佳,不能盡信,裁定襲警罪脫;但裁定男生掟防撞桿造成公眾地方阻礙傳票罪成,今日判刑。
根據早前庭供,本案關鍵證人有兩名,即休班警沈德華和警員Y。據沈稱當日早上6時多駕私家車接載Y, 途經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迴旋處,看到穿黑衣的一男一女將三條防撞桿拋出至路面,其後再於倒後鏡見到兩人,其間僅花數秒觀察兩人容貌。Y在廣福邨上車後,沈隨駛回迴旋處,仍看到該對男女。Y下車截停20歲被告鄭塏臻,兩人糾纏,其間被告被指打Y的頸,Y稱感到痛楚。沈亦下車幫手,終制服被告。
裁判官陳炳宙昨指,沈駕車期間聲稱目睹兩男女拋防撞桿的五秒內,既要注意行車安全,又要識別黑衣人的衣着、外貌,甚至可說出眼鏡框顏色,認為沈的供詞令人難以置信,有證供誇大修飾的可能。此外,沈同意身為便衣休班警,對疑犯行使武力時要表露警察身份一事重要。沈在警方書面供詞稱制服被告後表露身份,但他在庭上卻稱已立即表露身份。陳官不排除沈揑造說法,沒道出全部事實,不接納其證供。
至於報稱被襲的Y,陳官認為Y的證供自相矛盾,起初稱下車目的是拘捕,其後改口稱為「初步調查」,但行車紀錄儀顯示Y下車前已知悉要拘捕堵路疑犯。
此外,Y是押解被告回警署,見到值日官後才跟沈說出被襲一事。陳官質疑Y被襲,為何不在現場告訴沈,由沈以襲警罪拘捕被告?陳官反問聲稱被襲而感到痛楚的Y為何不將遇襲一事通知值日官?Y供稱被告用手從上而下打中其左頸,陳官認為Y描述被告的襲擊動作不自然,指其證供質素欠佳,不可盡信,裁定被告襲警罪脫。
但陳官裁定被告當時身穿黑衣、戴上手套與另一女子蓄意路面拋出三支防撞桿,對人及車構成危害及不便,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裁決前陳官發現庭上證供與傳票內容有差異,決定引用《裁判官條例》修訂傳票內容,將原本佔用一條行車線改為佔用兩條行車線的部份路面。辯方反對,認為修訂擴大檢控範圍,對被告不公。惟陳官指證據早已存在,不構成不公,但批評控方和警方沒察覺差異,實屬強差人意。
辯方求情指被告立志做護士,現時在大學主修護理系,被告將在全民檢測協助市民。
案件編號:FLCC5001/19、FLS34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