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3歲日本餐廳侍應今年7.1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被指在灣仔撞傷三名警員,成為首名被控港版國安法罪名的被告,涉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及從事恐怖活動兩罪。他提堂後不獲裁判官批准保釋,早前申請人身保護令亦敗訴後,昨首次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認為本案毋須考慮國安法有關保釋的條文,只循一般處理方向考慮,認為鐵騎士有潛逃及再犯風險,否決申請。
港版國安法首名被告唐英傑(23歲),昨日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及大律師伍穎珊先後代表陳詞,律政司派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作出回應。
據庭外了解,唐英傑現時已毋須坐輪椅,骨折傷勢正在康復中,家人對其情況甚為擔心,幾近每天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而唐英傑表現堅強。他繼續還柙至10月6日在裁判法院再訊,據悉或會再申請擔保。
法例禁止報道保釋申請的聆訊內容,傳媒經書面申請後,法官李運騰批准報道經刪減版本的判詞,當中交代理據的12個段落被刪走。
判詞表明本案與絕大部份案件一樣,只需要考慮傳統的風險因素,毋須特別考慮到國安法第42條下牽涉的重犯風險。考慮申請人的個人背景及本地聯繫,以及未有考慮國安法第42條下,法官認為他有風險潛逃或保釋期間再犯事。
李官於判詞指出,早前的人身保護令判詞已表明,應盡可能以符合《基本法》的方式詮釋國安法。國安法中有關保釋的第42條,要求考慮被告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只限於有關國安法的罪行(offence),而非任何可以被說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act),範圍比現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規定窄得多。法官因此認為第42條的規定,並無對現行法例及處理保釋申請的做法,引入極端或重大改變。
法官並強調,本案證據可以隨時間而有所轉變,審訊的法庭完全有權在衡量證據強弱後,得出與他不一樣的看法。
案件編號:HCCP4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