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有疑點堵路案男生脫罪

官指有疑點堵路案男生脫罪

【本報訊】去年10月7日重陽節即《禁蒙面法》生效第三日,屯門爆發衝突及堵路事件,警方在現場拘控五名男女。其中一名17歲男生否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指男生在警方表露身份後仍看似逃跑,且帶上勞工手套,行為可疑及不尋常,但法庭未能作出唯一合理推斷,指稱男生有份放置雜物堵路或與堵路者有關,裁定男生罪脫。

無法證明被告有份參與

被告蔣文軒被指去年10月7日,在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交界,留下四根竹棍、兩把木梯及一把太陽傘,使該地點的人或車輛受阻礙或不便等。

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指被告在現場被捕,路面堆滿雜物,現場一帶出現交通阻塞,但本案關鍵在於被告與上述環境有何關係,控方指警員聽到被告叫「走呀」,且被告裝束與示威者脗合,要求法庭推論被告與堵路有關。

裁判官梁雅忻指,被告確有戴口罩及勞工手套,但他穿淺藍色上衣,不是深或黑色衫,衣着特徵不屬可疑之列。被告在警察表露身份後看似逃跑,行為可疑,且被告戴上勞工手套,實不尋常,但不排除有其他原因。梁官認為控方未能說服法庭達至唯一推論,即男生有份用雜物堵路,或與堵路人士有關,認為有疑點,裁定男生罪脫。

同案尚有三男一女,年齡介乎19至27歲,四人早前已獲准簽保守行為處理,僅蔣一人不認罪。

案件編號:TMCC4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