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務員事務局本月中致函各政府部門主管,表明若有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不論審訊結果如何都應立即解僱,結果被批未審先判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死撐有關做法,指法庭判決只是刑事責任,局方做法是基於僱傭關係要求,「唔係淨係用刑事標準決定究竟係咪適合(留職)。」
聶德權昨在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被問到,港版國安法生效後,是否更嚴格對待公務員。
聶德權回應指,當局一直對公務員操守有嚴格要求,指《公務員規例》中已列明對新入職公務員於試用期期間的品格、行為及表現的要求,並有結束試用期的機制,「今次只係具體就公務員規例所講嘅要求,畀個指引畀部門」,表明如果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不論有否被起訴,都可按照機制考慮當事人品格、操守是否符合要求而決定是否結束試用期。
對於外界指有關做法為未審先判、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公務員未被起訴及定罪前就解僱是否太早,聶死撐法庭判決與僱主及僱員間要求為兩個標準,指法庭判決「係一個刑事責任、判決」,局方指引屬僱傭間試用期要求,強調僱傭間並非單以刑事標準決定該員工是否合適。
不過聶德權沒有回應為何只包括非法公眾活動,而非所有刑事案件,也沒有解釋不包括所有刑事案件的原因,及指引是否有追溯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