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處理證物不當 男生脫藏武器罪

警處理證物不當 男生脫藏武器罪

【本報訊】理工大學男生今年元旦遊行當天,在灣仔修頓球場遭防暴警追捕,事後被指背囊內藏有近百個鐵蒺藜,因而被控;惟辯方審訊時直指該背囊並非屬於被告。案件昨裁決,裁判官崔美霞指警員一度將證物放在地上,又曾徒手處理證物,未有立即將證物置於膠袋內以防干擾,其處理手法導致法庭未能確定證物是否屬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涉案背囊無被告物件

被告任浚銘(20歲)為理大生物醫學工程系二年級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控罪指他於案發當日管有一個摺叠的透明膠管並裝上四口鐵釘,及管有95個鐵蒺藜。崔官裁決時指,當時曾追捕被告的警署警長供稱,他拾起地上背囊時不肯定上面有否防護套。崔官指現場有多於一個背囊,加上警員未能於涉案背囊搜出被告個人物件,故法庭不能接納兩警辨認被告背包的證供。

另外,雖然警員檢驗後證實裝有95個鐵蒺藜的紙盒上有被告的指模,惟辯方質疑警員處理鐵蒺藜的程序有問題。崔官亦指警員曾一度將證物放在地上;另有兩名警員曾在同一房間處理證物,他們卻在庭上供稱不清楚對方行蹤,崔官認為不合常理。此外,有警員承認曾徒手處理證物,沒有立即將證物存放入證物袋。基於警員處理證物的方式,而警方只能在裝有鐵蒺藜的紙盒上套取到被告的一個指模,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辯方曾於審訊時指,被告曾因避開作勢打他的警員,而觸摸過桌上裝有鐵蒺藜的盒子。

案件編號:ESCC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