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3歲男子今年7.1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涉在灣仔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為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告,早前被拒保釋。鐵騎士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昨頒判詞指他用錯程序,裁判官的還柙決定屬其司法權力範圍內,不屬人身保護令範疇,又指國安法不違無罪推定,駁回申請。至於國安法能否凌駕《基本法》及本地法律,法官不作決定。
申請人唐英傑下周二(25日)會向高院申請保釋覆核,由有份處理人身保護令申請的法官李運騰審理。李官及法官周家明同時下令申請人支付律政司一方兩名資深大狀訟費。法官指申請人用錯程序挑戰總裁判官蘇惠德不批保釋的決定,指人身保護令申請只考慮還柙決定是否在沒合法權限情況下作出,蘇在其司法權力範圍內作出決定,難言沒合法權限,申請人應透過申請保釋覆核,以斷定蘇的決定是否出錯。

申請方指港區國安法違反無罪推定及假定被告不准保釋,法官認為理解出錯。判詞指國安法訂明以「審判」斷定被告是否有罪,顯然是無罪推定,有關保釋的第42條亦無排除被告可獲保釋的可能性,只是列出一個不應批准保釋的特定情況。第42條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就申請方引用《辭淵》指,承認「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等同承認之前做過,法官認同政府一方解讀,「繼續」是指假若批准被告保釋後的一段持續期間。處理保釋的法官是要考慮被告在該期間內,會否做出任何危害國安行為。
有關特首欽點特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被質疑是行政干預司法,法官指行政長官只是委任特定數目法官審理國安案,實際上編配哪一名法官審理哪一宗案件,仍屬司法機構責任。至於港區國安法沒有核證英文版本,被指會限制部份人使用法律,法官指據他們所知,現時沒有法例規定全國性法律必須附有真實英文文本。雖然本地「條例」必須以中文及英文兩種法定語文制定及頒佈,但港區國安法不是「條例」,法定語文的規定並不適用。
政府一方曾陳詞指,法庭無權決定國安法是否違憲或與《基本法》不一致。法官指《基本法》和國安法的相對地位,及應如何處理兩者不一致之處,乃屬重要問題;但本次申請時毋須就此重要議題下判斷,故留待日後有需要時才處理。
案件編號:HCAL16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