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擊】
【本報訊】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罪的被告,早前被裁判官拒絕保釋後,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若成功可即時獲釋候訊。案件昨開審,申請方指國安法的保釋要求有違無罪推定,變相要被告承認做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控方毋須提供反對保釋理據,會增加任意逮捕風險。政府指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香港法院無解釋權。法官今午裁決。
申請人唐英傑(23歲)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瑞紅等代表;資深大狀余若海等人代表政府答辯。案件由周家明及李運騰審理,兩人皆是特首林鄭月娥欽點的指定法官。
黃瑞紅陳詞指,國安法被告若要保釋,須說服法官同意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而《辭淵》定義「繼續」有接續不斷之意,意味被告須承認做過危害國安行為,並承諾之後不會再做,此舉有違無罪推定,對被告不公平。
戴啟思則指,任何在香港生效的法律,必須有真實和經核證的英文版本,惟現時港區國安法並無相關譯本,若允許只以中文立法,將令香港法治環境變形,法律是否能讓所有人取用亦成問題。至於審案法官須由特首指定,戴啟思直言破壞三權分立,令行政機關能干預司法。
余若海反駁指,申請人不是遭非法拘押,合法羈押下繼續扣押並不違反人身保護令要求,而被告仍可向高院申請保釋覆核,法庭仍有酌情權批出保釋。他指港區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全國性法律,解釋權不在香港,牽涉的事宜超越香港自治範圍,香港法院無權宣告該法違憲。余並指國安法規定香港本地法律若與國安法不一致,須遵從國安法規定,意味國安法可凌駕本地法律,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訂明法官可拒絕保釋的三種情況。
戴啟思回應指,國安法第4條寫明人權應受保障,而保釋是人們其中一項權利,整個法例應有允許保釋的推定。至於被告須說服法官不會繼續危害國安,戴啟思稱對被告造成舉證負擔,控方毋須建立否決保釋理據,擔心當局任意逮捕。法官今午就人身保護令申請作判決,若否決申請,下周二會處理保釋覆核。
昨在庭外觀看聆訊直播的一名劉姓女子,以手提電話拍攝直播畫面,被法官傳召問話,她承認拍下兩張照片傳給男友,「證明我喺法庭」。法官指事件可大可小,一度考慮轉介警方調查,最後要求她留下自己及男友資料、刪除照片並轉告男友刪相,以及不可再將照片外傳,隨即放行。
案件編號:HCAL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