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公開資料守則 敷衍記者查問 搣冧巴合法化 警拒列條文

無視公開資料守則 敷衍記者查問 
搣冧巴合法化 警拒列條文

【一國一制】

【本報訊】今年6月一宗司法覆核案件的審訊,披露警方原來早於去年11月底,已正式豁免《警察通例》部份涉及展示委任證和警察編號的規定,但公眾並不知情,警方事後亦沒有正面回應。本報引用《公開資料守則》要求披露詳情,警方僅重申沒有「修改」相關條文,卻始終不答有否豁免相關規定,記者提出上訴後亦不獲更多資料,至今市民仍然不知《警察通例》有哪些規定已被豁免。

警方去年10月底宣佈,為保障警員私隱,日後警察處理示威時,會以行動呼號作身份識別。不過,警方從來無正式宣佈會修改或豁免《警察通例》的相關條文,意味警察理論上仍有責任向市民出示委任證和提供警察編號。今年6月,法庭審理一宗司法覆核案件時,律師引述警方文件指,原來部份條文已獲豁免,公眾至此才得知真相。

豁免權伸至便衣警

根據警方文件,警方總共作出了三項豁免。第一,《警察通例》第20-03條本身列明,警務人員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身份的個人資料,其中警員至警長應至少提供職級及警察編號,警署警長以上的警員,則應至少披露職級及姓氏。

不過,文件指出,由去年11月27日起直至另外通知,第20-03條的規定已獲豁免,所有在公眾事件中執勤的軍裝警員及便衣警員,都會獲得一張印有行動呼號的藍色卡片,而職級為警員至警長的防暴警察,可以移除肩膊上的警察編號布帶;警署警長或以上職級的防暴警察,則要繼續展示其印有職級的布帶。

第二,文件披露新制度實施後,《警察通例》第20-14條仍然生效。該項條文本身列明,警察在市民要求下需要出示委任證,但以下三種情況下享有豁免權,毋須立即出示:(1)當時情況不容許、(2)出示證件會影響行動或危害警員安全、(3)市民的要求不合理。

條文本身沒有給予便衣警員上述三個豁免權,但警方文件披露,由去年11月27日起直至另外通知,警方已將豁免權延伸至所有便衣警員。

第三,警方亦已實施新政策,規定若有多於一名警察執勤時(無論是否身穿軍裝),只需現場最高級的一名警員向市民出示委任證就可,毋須全部人出示。這項新政策與《警察通例》20-14(6)的規定並不相符,但警方沒有說明是否已修改或豁免該項條文。

半月後覆信稱無修改

本報在法庭審訊後向警方查詢,對方僅稱沒有「修改」相關章節,但拒絕回應是否有豁免相關規定,也拒絕回答為何警方網站沒有披露豁免內容。本報其後引用《公開資料守則》,要求警方交代有否對相關條文作出豁免、延伸或修改,並要求交代改動細節、原因和生效日期。警方19日後回覆記者,只重申沒有「修改」條文。

記者要求覆檢,並在電郵中強調已知悉條文沒有「修改」,要求警方回答有否「豁免」。警方半個月後回覆,一名首長級人員作出覆檢後,對於有關委任證及警察編號事宜的公開資料要求,警方「沒有任何補充」。記者翻查現時警方網站上展示的《警察通例》,仍然沒有見到任何豁免細節。本報已就事件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