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執行全國性法律是否為國爭光?(呂秉權)

港警執行全國性法律是否為國爭光?(呂秉權)

警方出動200人搜查壹傳媒大樓,在全港多處分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公司四名高層等,案件引起中外關注,被內地官媒列為港版國安法實施後的大案、要案。不過,港警執法表現備受爭議,有嚴重侵犯新聞自由之虞。

是次不是內地城管式執法,港警是在全球目光面前,在千千萬萬的網上直播當中,直搗十分敏感的newsroom,代表國家執行這條全國性法律。警方必定深深明白,今次並非一般級數執法,而是進入一間新聞機構的心臟搜證,事前定必部署安排有素,要做得漂亮,為祖國爭光,以專業完勝。知法熟法,警方必定倒背如流港版國安法第4條對新聞自由的保證,不會自己拆港版國安法招牌,為國家倒米。

港版國安法第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

但警方的實際表現至少有三大爭議。其一,警方有否超越手令執法?警方既然有手令,執法一定要堂堂正正,讓被搜查傳媒的現場負責人清楚知悉其搜查內容,包括範圍和可能會被撿走的資料、物品。這應有如委任證一樣,清楚示眾,令人心服口服。手令列明不可撿取新聞材料,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鏡頭前亦保證,不會搜查有新聞材料的採訪部。但李高級警司說時遲,《蘋果》現場直播即見,警員多度翻閱記者辦公桌上的筆記及文件,李事後解釋他們只是scanning(掃描)有關物件是否與案有關。

《蘋果》事後入稟高等法院,申明警方除取去法律保密資訊,還有搜查令列明不包括的新聞材料,以及與搜查目的無關的個人資料,要求法庭指示審視資料性質,如委任獨立大律師判斷,並要求警方歸還無權撿取的資料。

此外,在無罪假定和保障新聞自由的前提下,記者正常工作為何屢被阻撓?

其二、前線警員街頭式的大聲呼喝。《信報》資深政論家丁望8月13日在「思維漫步」專欄寫道:「在現場電視新聞畫面中,有警員大聲吆喝『靜觀』的記者、編輯,這是街頭民眾示威現場常見的『畫面』(還有對着記者、社工射胡椒噴霧),一直引起傳媒團體、工會抗議。非常遺憾的,特區政府和警方並未正視這種官民糾結。執法文明,避免大聲吆喝或其他公眾認為粗暴的行為,並不是很困難的事。只要有平等待人、尊重新聞專業和人格尊嚴的理念,互相包容的場景必可在國際視野贏得好評。吆喝聲,只能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

事實上,即使不顧及個人形象,香港警察為祖國執行全國性法律則必須顧及國家形象。中共總書記、中央國安委主席習近平說:「領導幹部必須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紀守法、捍衞法治,厲行法治、依法辦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做遵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

習近平亦說:「進一步提高執法能力,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進一步提高政法工作親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公安部長趙克志亦強調:「要更加注重把打擊犯罪同保障人權、追求效率同實現公正、執法目的同執法形式有機統一起來,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

公眾知情權經平等傳媒採訪實現

這表明不是有權用盡就得,執法還要達到最佳的社會效果。有嗎?既然警方有法律、有權力、有證據在手,為何過程不能進一步提高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

其三、有關警方在壹傳媒大樓外不合理地擴大封鎖並篩選記者。壹傳媒大樓外數十米有圍欄,記者在外等候根本不會妨礙警方工作,而外面的整條街十分寬闊、僻靜,人少車少。警方封成條街,繼而挑選部份傳媒進內,拒絕香港電台、立場新聞、美聯社、路透社等媒體進內,理由是揀選「在過往警方行動中沒有對我們造成阻礙或警員安全構成威脅的」。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解釋,是讓「可信傳媒」多些「着數」。警官的彙報不是「着數」,這是公眾對警隊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並不是bonus,而是公眾的知情權問題,透過平等的傳媒採訪來實現。

當權者的權力來自市民,警察是香港市民公帑養起的,是公僕,他們應該謙卑一些,自覺接受第四權的監督,打鐵證明自身硬。習近平總書記曾訓示:「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但對執法司法部門的正確行動,要予以支持。」執法部門未知能否有多些良好做法和正確行動讓新聞媒體支持?


呂秉權

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